訴前保全后保證期間怎么確定根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下稱《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規定》明確了查封、扣押動產及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同時,《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適用本規定。”依該條規定,審理程序中財產保全的期限,應適用《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新司法解釋》),《民訴法新司法解釋》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因此,2015年2月4日,保全期限延長,將存款凍結期限從六個月修訂為一年,將動產查封、扣押期限從一年修訂為二年,將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從二年修訂為三年,并且期限屆滿前還可以申請續行期限,續行期限只要不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即可。《民訴法新司法解釋》取消續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規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與續行保全期限的規定保持了一致。以上就是網小編整理的相關法律知識,“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如果您還有相關疑惑,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和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關于財產保全的相關規定可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至一百零八條和《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二條至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訴前保全是在起訴前由利害關系人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同為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有許多共同之處,如保全適用的訴訟類別、保全的范圍和措施、保全的程序等都是一致的。但二者之間也存在著顯著的區別,主要有:1、兩者申請的主體不同。訴前保全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訴訟保全由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保全措施。2、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訴前保全是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且申請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否則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訴訟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后、判決生效前提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3、提起的原因不同。訴前保全發生的原因,是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訴訟保全,則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情況。4、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前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訴訟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或者人滿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5、作出裁定的時間不同。訴前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訴訟保全,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情況不緊急的,則可以適當決定作出裁定的時間。
訴前保全的期限是30天。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那么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與訴亮叢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
訴前財產保全有哪些適用條件
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汪鍵滲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提起訴訟,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系人未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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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保全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規定。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決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對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當事人不服訴訟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二、訴訟財產保全是什么意思訴訟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申請人(原告)向法院申請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和,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后能得到順利執行。三、訴訟財產保全的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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