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如何申請強制醫療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精神病強制醫療的方式: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或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強制醫療,是指非自愿性強制治療,是出于避免社會危害和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健康利益的目的而采取的一項對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對其所患精神疾病進行治療的特殊保安處分措施。
強制醫療的適用條件
1、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3、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三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強制醫療的規定有哪些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刑法第18 條規定,對于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應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對但該規定非常原則。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往往病情較為嚴重,看管和治療需要大量精力、物力、財力和專業知識,往往使其疏于管理,任由其游蕩社會,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危險,有的則將其長期看管在家中,使其得不到應有的治療。
第285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法院決定。
公安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檢察院。對于公安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檢察院應當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申請。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div>
強制治療
法律分析:強制醫療是指非自愿的強制治療。廣義的強制醫療,是指國家為避免公共健康危機,通過對患者疾病的治療,以治愈疾病、防止疾病傳播、維護公眾健康利益,具有強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點,主要包括性病、吸毒、精神病、傳染性公共疾病等。較為常見的是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有關部門對吸毒人員采取的強制戒毒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法律規定什么是強制醫療案件?
強制醫療案就是為了避免發生暴力案件,或者造成公共安全危險的情況下,司法機關依法對相關人員進行強制醫療的一種司法強制措施,具體情況下是需要由二法院根據有關鑒定的結果來進行合法的適用的。
一、法律規定什么是強制醫療案件? 強制醫療案件是指非自愿性強制治療,是指國家為避免公共健康危機,通過強制對患者疾病的治療,達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傳播、維護公眾健康利益,具有強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點,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礙、嚴重傳染性疾病等。較為常見的是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有關部門對吸毒人員采取的強制戒毒措施等。二、《刑事訴訟法》對于強制醫療的規定 第三百零二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三百零三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三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第三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于強制醫療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人員因其暴力行為的處理不清楚的,那么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但是否可以適用于強制醫療或者解除強制醫療都是需要經過審查后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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