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死緩服刑期間再犯罪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合并執行。但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需執行的刑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緩刑期間又犯新罪該怎么處理啊
緩刑期間又犯新罪 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一般情況下,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緩刑期間又犯新罪還能緩嗎
緩刑期間又犯新罪還能緩嗎一、緩刑期間又犯新罪還能緩嗎
1、緩刑期間又犯新罪不能緩刑,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行使社區矯正,社區矯正機構予以教育和改造。而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內又觸犯了新的罪名,說明其社會危險性大,沒有悔罪的心態,應當撤銷緩刑,和新犯的罪名數罪并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緩刑期間注意事項有哪些
緩刑期間注意事項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具體內容到司法行政機關報到后會宣告。
緩刑考驗期滿后又犯新罪
法律主觀:
現行 刑法 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 緩刑 的犯罪分子在 緩刑考驗期 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從立法技術層面分析,對于新罪和漏罪兩種情形的規定是有明顯區別的。對于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發現新罪”,對于漏罪的表述是“發現新罪”而不是“犯漏罪”,從這種立法表述的區別中,我們不難得出,該條規定的撤銷緩刑的第一種情形應當是只要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不論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還是在緩刑考驗期滿后發現,都應當撤銷緩刑; 原判 刑罰 不再執行是附有條件的,即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所規定的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發現漏罪兩種情形。換言之,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前提性條件是罪犯人身危險性的消除。在本案中,罪犯王某的緩刑考驗期限雖然已滿,但由于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 非法拘禁罪 ,違反了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第一種情形,證實其人身危險性依然存在,并且其再犯的可能性已經轉化為現實,故失去了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前提性條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 緩刑 的考驗及其積極后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 社區矯正 ,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 刑罰 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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