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滿足什么條件
行政拘留需要滿足條件: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且不屬于以下幾類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2022年行政拘留新規定
2022年行政拘留新規定具體如下:
1、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因同一行為已經被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
2、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執行行政拘留一日;
3、詢問查證、繼續盤問和采取約束措施的時間不予折抵;
4、被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超過決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決定不再執行。
行政拘留的特征如下: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采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
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四條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拘留所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拘留所的設置和管理,懲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
(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第三條 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拘留所的管理規定,服從管理,接受教育。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拘 留 所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設置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意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第六條 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建設標準,設置拘留區、行政辦公區等功能區域。第七條 拘留所依照規定配備武器、警械,配備交通、通訊、技術防范、醫療和消防等裝備和設施。第八條 拘留所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三章 拘 留第九條 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并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準。第十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第十一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并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第十二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第十三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并提請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區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第四章 管理教育第十四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值班巡視人員應當嚴守崗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理。
拘留所應當安裝監控錄像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安全監控。第十五條 拘留所應當根據被拘留人的性別、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對被拘留人實行分別拘押和管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第十六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檔案。第十七條 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第十八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
拘留所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療的,由拘留所所長批準,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拘留所應當采取隔離治療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嚴重的,拘留所應當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親屬。第十九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第二十條 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間生活必需品應當由拘留所檢查登記后轉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第二十一條 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
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
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第二十二條 被拘留人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被拘留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拘留所應當予以表揚。第二十三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鬧、打架斗毆的;
(二)毆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
(四)預謀或者實施逃跑的;
(五)嚴重違反管理的其他行為。
拘留所人民警察對被拘留人使用警械應當經拘留所所長批準,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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