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有哪些類型?
職務犯罪的有以下幾類:貪污賄賂罪、瀆職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構成貪污罪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職務犯罪包括哪些種類?
修訂后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分為三類: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第八章中使用了十五條,規定了十二項犯罪(394-396),包括貪污、挪用公款、受賄、單位受賄、受賄、介紹賄賂、單位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財物。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23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枉法追訴裁判、私放在押人員、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合同履行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有七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報復陷害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由于職務犯罪主體的特殊性,所以我國刑法中規定的職務犯罪還是比較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68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警察的職務犯罪有哪些
常見的公安民警職務犯罪類型主要表現為以下五類:
(一)刑訊逼供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
(三)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犯罪。
(四)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五)違反槍支使用管理規定,持槍暴力犯罪。
警察犯罪誰來管
如果警察是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犯罪,例如瀆職,刑訊逼供,濫用職權等等,就是由檢察院來管,如果不是在履行職務,例如直接殺人,放火等等,就是作為普通犯罪,由公安局來管,如果危害國家安全利益,就是國家安全機關來管。
職務犯罪包括哪些
職務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可以劃分為以下三大類:
(一)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
1、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
(二)瀆職罪(第九章)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
1、濫用職權
2、玩忽職守
3、枉法追訴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員罪
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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