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對于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有錯誤,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據前后矛盾,證據與證據之間互相矛盾,判處的結論與證據不相符合等等。2、對于原審判決、裁定適用法律不當。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錯誤,或者是定性不準,混淆了有罪與無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輕畸重,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3、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違反了法律,使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回避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沒有回避。未依法為盲、聾、啞、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有關證據收集合法性的審查、調查結論導致第一審判決、裁定錯誤的,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對于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不服的,是可以申請抗訴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這是兩個不同的情形下的抗訴。👨⚖️一審抗訴直接向原審法院抗訴是針對的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此時會產生的法律效果是引起二審。所以這種抗訴又被稱為一審抗訴。👨⚖️審判監督程序而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則應向上一級檢察院提出抗訴。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它的同級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訴,此時引起的是再審程序,又稱為審判監督程序。🔍兩審終審制我們國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并且對于已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可依再審程序推翻原判決和裁定。像遼寧的劉涌案,遼寧省高院都已經進行了終審,但最高院還是可以提審(再審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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