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解釋規定 非法行醫 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該條已被2016年12月26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刪除。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二、司法解釋還規定,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 行政處罰 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 非法行醫罪 ,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對于本罪的理解和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單處 罰金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對于本罪的理解和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非法行醫罪認定(一)非法行醫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非法行醫罪的客觀特征有多種表現,但其中一種危害結果是造成就診人員傷亡,這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后果有相同之處。在刑法修訂以前,由于中國刑法沒有規定非法行醫罪,對于非法行醫行為一般按照后四罪定罪處罰。因此,在實踐當中非法行醫罪與上述四罪很容易混淆,特別是對于沒有固定場所,不經常進行非法行醫活動的非法行醫行為,尤其難以認定。那么非法行醫罪和后四罪有何區別呢?它們區別主要表現為:(1)客體不同。非法行醫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和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而后四罪所侵犯的客體僅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發生在非法從事醫療活動的過程中,而后四罪的發生一般都不在醫療活動的過程中。(3)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于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后四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的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或間接故意,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二)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都屬于危害公共衛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于:(1)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醫療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后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醫務人員在合法的診療護理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2)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后者的主體是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3)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對行為人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但對于違反醫療管理制度的行為,則是直接故意。后者對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三)非法行醫罪與非法經營罪的界限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法規,非法進行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它與非法行醫罪的共同之處表現為,都是違背國家許可證制度,都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二者的區別表現在:(1)客體不同。非法行醫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和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一般并不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表現為非法從事醫療活動,而后者表現為非法從事醫療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3)主體不同。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通常具備一定的醫學知識但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后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四)非法行醫罪與詐騙罪的界限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辦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在客觀方面,詐騙罪與非法行醫罪中行為人根本不懂醫療知識,卻號稱自己精通醫術,牟取就診人錢財的行為極為相似,但二者具有本質的不同:(1)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和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單一的,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行為人主要是利用就診人缺乏醫療知識,假裝自己醫術高明而欺騙被害人。后者行為人則是使用騙術,即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財物。(3)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后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能夠負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4)主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后者表現為直接故意。二、非法行醫罪概述(一)情節嚴重是指:(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是適用較重法定刑的情節。(三)主體要件(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因為,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采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縱態度。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行醫主體主體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如下:
主體要件方面: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主觀要件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因為,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道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采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態度。
關于行為人在什么機構從事非法行醫,是個人私開診所,還是幾人共同成立非法的醫療機構,亦或在合法醫療機構中進行非法行醫,對于本罪非法行醫罪的認定沒有影響。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分析:有以下要件會算構成非法行醫罪:1、客觀方面為必須有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2、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及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3、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將其納入規制范疇。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明知自己無醫生執業資格而非法從事診斷、醫療、醫務護理工作,情節嚴重的,構成本罪。
(一)行為主體
本罪的行為主體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不能構成本罪。所謂“醫生執業資格”,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第12條的規定:“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p>
根據2016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關于審理非法行醫案件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336條第1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2)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3)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4)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另外,2002年6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非法行醫的含義”的法律詢問的答復指出,根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畢業的人,應當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單位試用一年,才能參加國家統一考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醫科大學本科畢業,分配到醫院擔任見習醫生,在試用期內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不屬于非法行醫。
(二)行為內容
1.非法行醫
本罪的客觀行為表現為非法行醫,即非法從事診斷、醫療、醫務護理工作,屬于典型的職業犯,《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包括了行為人反復從事非法行醫的行為,因此,不管非法行醫的時間多長,也只能認定為一罪。行醫具有兩個基本特征:
(1)行醫是指從事醫療業務即“醫業”,醫療業務是只有醫生才能從事的業務即醫療行為。一般來說,醫療行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醫療行為,是指出于醫療目的所實施的行為,包括疾病的治療與預防、生育的處置、按摩、針灸等符合醫療目的的行為;狹義的醫療行為則是指廣義的醫療行為中,只能由醫師根據醫學知識與技能實施,否則便對人體產生危險的行為。鑒于我國目前非法行醫的現狀,宜將本罪中的行醫解釋為廣義的醫療行為。醫師業務行為的中心是診療。所謂“診療”,是指醫師為了治療傷病、預防疾病、矯正畸形、助產等,向對象者使用醫學知識、技能的活動。診療又可以進一步分為診斷和治療:診斷是指就患者的傷病、身體的現狀等進行診察(包括問診、視診、聽診、觸診、打診、檢查等),根據現代醫學的立場大體上可以判斷疾病原因、選擇治療方法的活動;治療是指以恢復患者的傷病、增進健康為目的且應由醫生實施的行為,包括手術、注射、投藥、處置、理學療法等。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如果不是根據醫學知識與技能從事醫療、預防與保健,就不能認定為非法行醫。例如,將關節炎患者的疾患部位涂紅,使其通過皮膚吸收入血管從而增進血液循環的所謂“紅療法”,不是行醫行為。
(2)行醫是以實施醫療行為為業的活動,因此,非法醫罪屬于職業犯。首先,行醫就是從事醫師執業活動,而醫師執業活動是將醫療、預防、保健作為一種業務實施的,故行醫必然是一種業務行為。其次,非法行醫罪是危害公共衛生的犯罪,如果行為人只是針對特定的個人從事醫療、預防、保健等活動,就不可能危害公共衛生。只有當行為人將行醫作為一種業務活動而實施時,才可能危害公共衛生。所以,本罪的性質決定了行醫是一種以醫療、預防、保健為業的行為。
(3)業務是基于社會生活上的地位而反復、繼續從事的事務。在認定是否行醫即行為人是否將醫療、預防、保健作為業務時,應當根據行為人的行為方式、樣態、時間、場所等進行判斷。特別應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只要性質上是要反復、繼續實施的,或者只要行為人以反復、繼續實施的意思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其第一次行醫就是一種業務活動,在首次診療活動中被查獲的,也屬于非法行醫(是否構成犯罪則是另一回事)。其次,行醫雖然是一種業務行為,但并不要求行為人將行醫作為唯一職業,行為人在具有其他職業的同時,將行醫作為副業、兼業的,也屬于非法行醫。再次,行醫行為不要求具有不間斷性,只要行為是反復實施的,即使具有間斷性質,也不影響對業務性質的認定。最后,不能因為行為人在一次特定的醫療等活動中收取了報酬,就認定為非法行醫。收取報酬只是認定是否是業務行為的根據之一,而非唯一根據。
2.成立本罪要求“情節嚴重”
根據《關于審理非法行醫案件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責任形式
非法行醫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無醫生執業資格而非法行醫,只需認識到無執業資格而行醫的事實,不問行為人是否明知無執業資格行醫的非法性質。非法行醫行為造成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嚴重損害乃至死亡的,是結果加重犯。如前所述,本罪屬于職業犯,但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免費為他人行醫,情節嚴重的,也應當認定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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