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排非規定即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此規則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紀初產生于美國。當今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大都制定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它通常指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使用非法行為取得的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采納的規則。
法律依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按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召開庭前會議。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出示有關證據材料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實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撤回有關證據,撤回的證據,沒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審中出示。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撤回申請后,沒有新的線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對有關證據提出排除申請。
第二十九條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未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提出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前述情形,法庭經審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進行調查;沒有疑問的,應當駁回申請。
法庭駁回排除非法證據申請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沒有新的線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請的,法庭不再審查。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指的是什么
1、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非法證據的范圍包括:
(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2)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制作或調查收集證據材料;
(3)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4)司法機關不得采納非法證據,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證據收集的一般原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二、非法證據有哪些
1、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3、未經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證屬實的證據材料;
4、其他非法證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