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的條件如下:
1、必須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是緊急避險的前提條件。
2、必須是危險正在發生,危險正在發生,是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
3、必須是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是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
4、避險的對象必須是無辜的第三者,避險的對象只能是無辜的第三者,這是緊急避險的對象條。
5、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是緊急避險的客觀限制條件。緊急避險是為了保護更大合法權益免受危險而犧牲較小合法權益的一種權宜措??
6、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是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對于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
緊急避險,又稱“緊急避難”。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緊急避險的條件如下:
必須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這是緊急避險的前提條件,只有當合法利益受到威脅時,才能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必須是危險正在發生:這是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只有在危險正在發生時,才能采取緊急避險措施。
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這是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必須是為了保護更大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
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這是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采取緊急避險措施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否則會造成不應有的危害。
緊急避險和過失致人重傷在以下五個方面存在區別:
主觀要件不同:緊急避險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罪過,是由于客觀上的原因使行為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了損害另一較小合法利益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保護較大的合法利益。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罪過,是因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而導致了他人重傷的結果。
客觀要件不同:緊急避險行為在客觀上要求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而采取的,而且不能超過必要限度。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客觀行為則沒有這些要求。避險的對象不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是第三者的利益,而過失致人重傷罪所損害的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利益。
成立要件的要求不同:由于緊急避險損害的是第三者的利益,與正當防衛這種損害不法侵害者本人利益的情形有明顯區別,法律對其成立要件的要求遠較正當防衛嚴格。法律后果不同: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而過失致人重傷罪則要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需要條件如下:
條件
1、緊急避險的時間:危險正在發生或迫在眉睫,對合法權益形成了緊迫的、直接危險。
2、緊急避險的意圖:行為人對正在發生或即將要發生的危險有明確的認識,并希望以避險的目的來保護較大合法權益。
3、緊急避險的對象:行為人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較大的合法權益。
4、緊急避險的可行性:必須是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時,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5、緊急避險的限度: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什么是必要的限度,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實踐中,其標準是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小于所避免的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權的術語解釋
1、 作為刑法的出罪事由
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行為;
2、責任承擔說明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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