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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構成什么犯罪?(派出所受理誹謗受賄造謠處罰)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3-13 22:11:12

對于貪污受賄罪由誰立案偵查

貪污受賄是歸國家監察委員會立案處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受賄構成犯罪的,是由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管轄偵查。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個人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關于對于貪污受賄罪由誰立案偵查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一、對于貪污受賄罪由誰立案偵查      1、貪污受賄是歸國家監察委員會立案處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受賄構成犯罪的,是由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管轄偵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什么是刑事強制措施      1、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2、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      3、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這五種措施是依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的順序依次排序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哪些行為屬于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區別

一、受賄罪1、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2、適用法律條文:《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11月5日聯合公布刑法確定罪名補充規定,補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補充規定》稱,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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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稅務稽查員甲發現A公司欠稅80萬元,便私下與A公司有關人員聯系,要求對方匯10萬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結此事。A公司將10萬元匯到甲的存折上后,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A公司辦理了免繳80萬元稅款的手續。對甲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我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一種意見認為:題中甲的行為完全符合兩罪的犯罪構成,但甲的行為實際上是一個主觀故意下實施的行為,屬于同一行為觸犯兩個法條的法條競合,應從重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甲的行為應認定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理由是《刑法》條文中的“徇私”,應該包含了徇私情、徇私利的內容,受賄應作為徇私的情節,在量刑時從重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甲的行為屬于目的行為和手段行為的牽連,分別觸犯不同的罪名,成立牽連犯,應按“擇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以受賄罪從重處罰。

第四種意見認為:甲的行為同時符合上述兩罪的犯罪構成,應認定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實行數罪并罰。

國家工作人員貪賄犯罪立案標準

近年來,國家逐漸加大力度打擊貪污受賄的人員,根據法條規定,貪污受賄行為人個人受賄數額累計到5000元,就應該進行立案偵查,受賄數額不足5000元但具有規定嚴重情節的也應當進行立案偵查。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一下我國貪污受賄罪立案標準是什么的具體規定。
(一)貪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注:這是一個具體的數額標準,只要行為人個人受賄的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偵查。)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注:所謂“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是指個人受賄數額接近該標準且已經達到該標準的80%以上,即個人受賄數額達到4000元以上。應當注意,對于個人受賄數額達到4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種情形之一,檢察機關才立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貪污受賄罪的構成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貪污受賄罪的主要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同時還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但對此不應狹隘地理解為現金、具體物品,而應看其是否含有財產或其他利益成分。這種利益既可以當即實現,也可以在將來實現。因此,作為受賄罪犯罪對象的財物,必須是具有物質性利益的,并以客觀形態存在的一切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商品等。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本人現有職務的方便條件,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行為人沒有相應的職務,或者沒有利用自己的職務或職務上的便利,不構成本罪。貪污受賄罪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所謂索取,是指行為人直接、公開向他人索要財物的行為。索取他人財物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不以行為人是否為被索取財物者謀取了利益為條件。
(2)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所謂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受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行賄人謀取各種好處,包括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所謀取的利益,對行賄人來說,可以是其應當獲得的合法利益,也可能是其不應當獲取的非法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只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和“為他人謀取利益”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構成本罪。應當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或者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就認為是“為他人謀取利益”,并不論該利益是否得到實現。
3、貪污受賄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據刑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4、貪污受賄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于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但如果情節嚴重的,如對國家或者社會造成重大損害的不足5000元也應當立即進行立案偵查。一般來說,貪污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較為特殊的主體,因此對于這類案件的嚴查力度國家更為重視。
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的立案標準為五千元,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為十萬元,個人受賄數額不滿五千元,單位受賄數額不滿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會立案: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受賄罪與貪污罪的量刑在數額上都是一樣的,“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為“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為“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百萬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冒充公職人員定什么罪

涉嫌招搖撞騙罪。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規定,犯罪情節一般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單純的冒充國家公職人員,比如向人吹噓自己是某某機關的領導,可能是出于行為人的虛榮心,這種行為并不會在法律上構成犯罪,頂多是批評教育、道德譴責。但是如果冒充國家公職人員另有他圖,例如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進行詐騙則會觸犯招搖撞騙罪,其次,即使確是國家公職人員,但冒充比自己職稱更高的或者其他公職人員進行詐騙的,依舊會構成此罪。若冒充軍人進行詐騙的,在相關法律上與之有個相對應的專有罪名,叫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相對招搖撞騙罪而言是個特別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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