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盜自己財物能否構成盜竊罪
●刑法對權利人處分自己所有物的行為進行打擊,違反了“市民刑法”的基本要求。●盜竊罪的構成以“數(shù)額較大”為標準,但如果盜竊未遂,就無從認定數(shù)額。解決是否處罰盜竊未遂這一法律適用的困境,只能采取列舉主義。●誤盜自己財物這種對象認識錯誤可成為阻卻違法性的事由,其“非犯罪化”亦是效益刑法的要求。 案情:王某大擺宴席賀兒子滿月,同事紛紛前來捧場,觥籌交錯至夜深方散,王某大醉,送同事小張出門。同事小張發(fā)現(xiàn)自己騎來的摩托車不見了,到處找也沒找到。此時王某見旁邊另有幾輛摩托車,與小張商量后,回家拿來工具,兩人一同將其中一輛摩托車鎖撬開,小張將此車騎走。第二天,王某弟弟發(fā)現(xiàn)王某的摩托車丟失,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經(jīng)查,王某的摩托車正是被王某小張前夜盜走。分歧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偷盜自己的摩托車,未侵犯他人的財產(chǎn)所有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構成盜竊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qū)別。”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中王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未遂)。理由是:一、本案中,王某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且明顯不同于“偷拿自家財物或者近親屬財物”。“偷拿自家財物或者近親屬財物”所指的行為是行為人在“明知”所竊取的財物是自己家所有或其近親屬所有的前提下,對財物實施的竊取行為,其主觀惡性小,故對其“一般不按犯罪處理”。而在本案中,王某并不“明知”摩托車是自己的。二、本案中王某的行為屬于刑法上行為人對犯罪對象的認識錯誤,這種認識錯誤并不影響對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追究。本案中,王某把自己的摩托車當作他人的,就是一種對犯罪對象(摩托車)的認識錯誤,這種認識錯誤并不影響其行為構成盜竊罪。三、本案中王某的行為屬盜竊罪未遂(不能犯未遂)。犯罪未遂可分為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所謂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對有關犯罪事實認識錯誤,而使犯罪行為不可能達到既遂的情況。本案中,王某誤將自己的摩托車當作他人的摩托車加以盜竊,犯罪目的不可能達到,即成立盜竊罪未遂(不能犯未遂)。綜上所述,本案中王某在明確的直接故意指引下所實施的行為,由于其對犯罪對象的認識錯誤,故應成立盜竊罪(未遂)。(案例提供:河南省湯陰縣檢察院 劉保巖)對于類似本案的“對象認識錯誤”,很多人認為應定性為盜竊未遂。筆者認為這種看法與刑法理論和司法解釋不符。一、誤盜自己的財物,不可能侵害所有權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盜竊罪的客體為公私財物所有權。所有權屬絕對權和對世權,具有排他性,排斥其他任何外來的非法妨害;反過來說,所有權并不排除權利人自己的 “妨害”,因為自己的行為不可能對自己的“所有”造成任何有意義的妨害,不論這種行為是合法或非法,有意或無意。與此相聯(lián)系,現(xiàn)代刑法的一個重要發(fā)展趨勢就是“市民刑法”觀念的不斷成熟,它要求刑法必須反映市民社會的價值觀念,而所有權的絕對原則正是市民社會的基礎。如果刑法對權利人處分自己所有物的行為進行打擊,就違反了“市民刑法”的基本要求,就是盲動而無效的,在正義上無憑,于功利上無據(jù)。所以,行為人對自己之物權的侵害只是一種假想。充其量,我們只能將盜竊罪的對象延伸至“他人合法占有的屬于行為人自己的財物”,而不能毫無限制地擴大到“自己的財物”,即便是存在認識上的錯誤,其行為的實際指向仍然是“自己的財物”。這樣理解盜竊罪的對象,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也是現(xiàn)代文明刑法的必然要求。二、一般的盜竊未遂不具有可罰性很多人認為,在誤盜自己的財物這種認識錯誤情況下,當成立盜竊罪的未遂。這種說法沒有看到盜竊罪在犯罪停止形態(tài)上的特殊性,實為不妥。盜竊罪的成立以“數(shù)額較大”為標準,達此標準犯罪成立,如果盜竊數(shù)額不大或分文未得就不構成犯罪,沒有存在未遂的余地。但同時,盜竊罪又是結果犯,即只有出現(xiàn)財物被行為人盜竊、所有人或保管人失去控制的結果始能既遂;當行為人已經(jīng)著手實行盜竊,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完成時,在理論上應該能夠成立未遂。這就出現(xiàn)了兩難:一方面,盜竊罪作為結果犯,存在成立未遂犯的可能;另一方面,在盜竊行為沒有“得逞”的情況下,我們?nèi)绾握J定可能盜到的物品是否能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筆者認為,這種法律適用上的困境,實來源于我國刑事立法的缺陷。在未遂犯的處罰范圍問題上,各國刑事立法大致采取三種做法:1.概括主義;2.列舉主義;3.綜合主義。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我國刑法在未遂犯的處罰范圍上采取的是“概括主義”,即對于分則中規(guī)定的所有犯罪的未遂,原則上都應處罰。我們認為,采取這種立法模式,在哲學上犯了“一刀切”的錯誤,難以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法律上,隨著國際刑法潮流漸趨于“非犯罪化和非刑罰化”,這種處罰輕罪未遂的做法已失去來自于正義維度的支持。針對這種弊端,1997年最高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未遂犯的處罰模式打開了一個小小的缺口,其第一條規(guī)定“盜竊未遂,情節(jié)嚴重,如以數(shù)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言下之意,只有符合“情節(jié)嚴重”的盜竊未遂才應該論罪處刑。何為“情節(jié)嚴重”,第六條又作了進一步說明,如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盜竊金融機構、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累犯、出現(xiàn)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等加重結果、盜竊特定款物后果嚴重等具體情形。這兩條規(guī)定的內(nèi)容,說明我們開始意識到概括主義之弊端 實際上對刑法總則的“概括處罰主義”作了一次微調(diào),對盜竊罪未遂的處罰開始采列舉主義,這樣才能避免矯枉過正。此舉可謂是一個明智且意義重大的選擇:對一般的盜竊未遂,大可收起刑法這柄“雙刃劍”。法律必須切合社會需要,否則就會成為一紙空文。三、事實錯誤可阻卻違法性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有關的事實情況所產(chǎn)生的不正確認識。它大致可分為三類:1.積極的錯誤,即犯罪事實本來不存在,而行為人誤以為存在。2.消極的錯誤,即犯罪事實雖然存在,但行為人誤以為不存在。3.行為人認識到了犯罪事實,但卻將此種犯罪事實誤認為彼種犯罪事實。這一問題關系到是否阻卻行為之故意和減輕行為人之刑事責任。古羅馬法諺云:不允許法律的錯誤,但允許事實的錯誤。意在有事實認識錯誤時,行為具有了某種程度的可恕性,當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及至近現(xiàn)代,這種理念更是突顯其重要性,成為刑法公正性、謙抑性價值的重要體現(xiàn)。我們認為,誤盜自己財物這種對象認識錯誤,應當屬于積極的錯誤,即把本來并不存在的“可盜取”的財物當成現(xiàn)實的存在。顯然,這種行為不具有任何實在的社會危害性,也不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實質(zhì)根據(jù)。我國臺灣地區(qū)有學者主張行為具有侵害群體法益之“害他性”,始能具有違法性,可資為借鑒。“事實錯誤阻卻違法”的原則,強調(diào)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在區(qū)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時的重要作用,使刑法更具人情味,成為一國刑法成熟、完備的有力象征,應該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根據(jù)此原則,行為人誤把自己之物當作別人之物進行占有就會阻卻違法性,不應認定為犯罪。四、現(xiàn)代刑法的運行需講究效益市場經(jīng)濟的全面建立,使我們有必要對刑事法律進行經(jīng)濟學分析。近年來,我國犯罪的絕對數(shù)量一直居于增長的態(tài)勢,而國家所能投入的刑事資源始終是有限的,一個高投入、低產(chǎn)出的刑法運行體系,將無法為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提供可靠保障。所以,我們對刑法的評價不再囿于“善惡”之爭,而多了一種新的標準:是否具有效益性。筆者以為,對誤盜自己財物、數(shù)額不是巨大的行為論罪處刑,將徒增刑法的自身成本和實現(xiàn)成本:1.從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角度考慮,誤盜己物的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嚴重,且沒有實質(zhì)意義上的受害人,西方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qū)均在嘗試“無被害人犯罪”的除罪化運動。對這樣的行為進行處罰,既無受害人的“報復”情感要滿足,又無被打破的社會秩序要恢復。若是僅僅為了預防犯罪,又有單純將行為人作為實現(xiàn)目的之手段的嫌疑,必將為人權刑法所不齒。2.刑事訴訟活動必須符合訴訟經(jīng)濟原則,尤其在刑事追訴利益不大時,應優(yōu)先考慮程序的經(jīng)濟性。誤盜己物的行為,由于沒有相關的受害方,調(diào)查、取證將非常困難,這是行為人逃避懲罰的天性使然。綜合實體與程序兩方面可以看出,對誤盜己物的行為論罪處刑很不經(jīng)濟,只能使刑法的適用效益更低。事實上,刑事干預的必要性首先是與整個社會的經(jīng)濟增長和法律文化程度相統(tǒng)一的。我國眼下經(jīng)濟的高速發(fā)展,使財物的流動性大大加強,使盜竊有更多的機會,大案、要案層出不窮,國家實際上已沒有精力去懲罰誤盜己物這種輕微的行為。(廣大讀者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參與討論)
兒子偷賣家里東西構成犯罪嗎
兒子偷賣家里東西是犯法的。對于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qū)別。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法律分析
所謂日防夜防,家賊難防,說到底家賊也是賊。事實上,兒子偷賣家里東西在現(xiàn)實中并不少見,相關的判決書也能搜索到。如果孩子已經(jīng)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秘密竊取父母的財產(chǎn),達到一定數(shù)額標準的,當然是構成刑法中的盜竊罪的。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雖說家賊也是賊,但是家賊畢竟只是家賊,一個家字也表明了當事人之間特殊的身份關系——家人親戚之間往往在一起生活,甚至財產(chǎn)共有,這種盜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因此,相關法律對這種特殊情況作出了特殊規(guī)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偷家里的錢算不算犯法
對于偷自己家里或者父母的財物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qū)別。”也就是說,偷自己家里的東西若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也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不過該解釋只提出了處理盜竊的原則性意見,對家庭成員及近親屬間盜竊哪些是“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的,哪些是“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沒有作出具體解釋,在實踐中一般是根據(jù)以下因素考慮是否構成犯罪:
1、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及盜竊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包括盜竊的次數(shù)、是否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盜竊數(shù)額、行為人盜竊的用途、是否因盜竊造成親屬傷害損失等。
2、盜竊的對象和采取的手段。如,盜竊殘疾、孤寡老人或者沒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或親屬造成其生活困難;行為人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財產(chǎn)重大損失。
3、被盜近親屬的態(tài)度。行為人盜竊如果達到普通盜竊入罪標準的,并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但被盜近親屬不要求處理,一般不宜作為犯罪處理;若被盜近親屬堅持要求處理的,才宜作犯罪處理。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一)盜竊數(shù)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shù)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jié)嚴重,如以數(shù)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三)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卜作案的有所分別。
第三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shù)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卜的,為“數(shù)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經(jīng)濟發(fā)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guī)定的數(shù)額幅度內(nèi),分別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盜竊自己家的財物怎樣處罰
法律分析:盜竊自己家里或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qū)別。“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是盜竊數(shù)額較大或巨大,同時又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引起家庭成員和親屬憤慨,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guī)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失信被執(zhí)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