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的定義
高空拋物是指從高處拋擲的雜物致人受傷的情況。高空拋物在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物損失的嚴重后果以及高空拋物者的主觀惡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
根據《民法典》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根據《刑法》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中拋物是什么罪
高中拋物是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高空拋物罪為故意犯罪,其法定最高刑為一年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從較輕的法定刑可以看出,該罪名只適用于未造成嚴重損害后果的情況下。如果高空拋物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高空墜物的免責事由: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于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筑物內,對于建筑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個人的責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舉證證明個人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個人于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個人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3、不可抗力。相關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受傷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時,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了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那么在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時更應當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故意高空拋物定什么罪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故意高空拋物,情節嚴重的會構成高空拋物罪。但是在實際案件中對于高空拋物的犯認定,要根據其犯罪動機而定,存在故意傷害的情節就可以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所以根據犯罪情節嚴重者可分為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還有故意殺人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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