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不適用的情形
1、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2、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4、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5、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簡易程序特點:
1、可以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民事訴訟法: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據此,可以理解為,并非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刑事案件一律或者必須適用獨任審判。
2、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相互辯論。
3、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
4、簡易程序在必要時得變更為普通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其他有關規定重新審理。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不建議或者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一)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對于案件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
(三)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爭議的;
(五)被告人要求適用普通程序的;
(六)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七)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八)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不適用于簡易程序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不建議或者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一)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對于案件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
(三)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爭議的;
(五)被告人要求適用普通程序的;
(六)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七)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八)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參與過民事訴訟程序的人員都知道,開庭審理可能會采取簡易程序或者是普通程序,這主要是根據案件的疑難復雜程度來判斷。因此在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階段,并不會涉及是用什么程序來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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