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肇事罪立案條件
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立案條件:發生重大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以及具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二條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相關說明
一、本罪的犯罪構成。主體主要是從事生產、保管、運輸和使用危險物品的職工、但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是任何公民。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侵犯的客體是危險物品的公共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本罪名與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罪名相同。因此,法律依據中有關涉及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仍有參照價值。
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如下:(一)犯罪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二)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交通運輸,是指與一定的交通工具與交通設備相聯系的鐵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運輸,這類交通運輸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財產的廣泛破壞,所以,其行為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三)主觀方面:過失,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四)客觀方面: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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