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和侮辱罪的區別是什么
一、誹謗罪和侮辱罪的區別是什么 誹謗罪,是指捏造并散步虛假的事實,貶損他人人格尊嚴、詆毀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尊嚴,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誹謗罪和侮辱罪的區別: 侮辱罪在客觀方面首先要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其次,侮辱必須是公然進行的,再次。侮辱必須是針對特定的目標和對象進行的。 誹謗罪在客觀方面首先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捏造事實的行為,其次則要求散步捏造的事實,即將所捏造的虛假的足以傷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虛假事實在社會上廣為傳播,使公眾廣為周知。再次,誹謗的對象也必須是特定的。 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當著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二、誹謗罪和侮辱罪有哪些區別 誹謗罪與侮辱罪在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處。它們的區別主要有兩點: (1)誹謗罪的方法只能是口頭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頭、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 (2)誹謗罪必須有捏造并散布有損于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的行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體事實,也可以用真實事實損害他人名譽。 根據 刑法 第246條的規定,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 立案 。也就是說,誹謗罪是情節犯,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誹謗罪,予以立案追究。 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也就是說,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誹謗罪的要點是要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而侮辱罪的要點是要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手段和方式是有區別的。 綜上所述,侮辱罪和誹謗罪是不同的犯罪,不僅僅侵犯的客體不同,侮辱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誹謗罪卻不是,兩罪的表現方式也是不一樣的。 在看完上文內容后,相信您對有關“誹謗罪和侮辱罪的區別是什么”以及“誹謗罪和侮辱罪有哪些區別”的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在實際生活中,具體對方是否構成犯罪,構成誹謗或是侮辱罪,要看對方發表了怎樣的言論,是否達到犯罪的情節要求,是否是捏造的事實等等,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辱罵誹謗他人構成什么罪
對貶低、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規定的罪名,即侮辱罪和誹謗罪。
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相關協助。
一、罪行判定標準:
1、情節輕微的,屬于侵權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如果行為人的行為,足以使受害人的人格利益減損的,可以構成侵犯名譽權,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名譽權訴訟。
2、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侮辱誹謗罪解釋
侮辱誹謗罪屬于親告罪。親告罪,是指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即以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訴權的個人的控告作為必要條件的犯罪。特點是與公共利益無直接聯系,是否追訴,可以由被害人或其他相關的人自由決定。因為有的危害行為,被害人如果不希望提起訴訟,那么就沒有處罰的必要。
侮辱誹謗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侮辱罪和誹謗罪的犯罪手段是不同的,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也不同,侮辱罪需要公然進行,可以是暴力手段,也可以是使用言語進行侮辱,誹謗罪需要捏造虛假事實并進行擴散,以此來侵犯公民的人格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侮辱罪和誹謗罪?
在我國侮辱罪和誹謗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侮辱罪客觀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另外根據《刑法》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才構成本罪。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污蔑誹謗怎么定罪
污蔑和誹謗是刑法中的兩個不同罪名,它們分別是“誹謗罪”和“侮辱罪”。下面我將從法律角度解釋這兩個罪名的定罪標準。
1. 誹謗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規定,誹謗罪是指以虛構事實或者其他方法,對他人進行詆毀、陷害或者誣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情節較輕,構成輕微誹謗罪,最高可判處拘役或者罰金;如果情節嚴重,構成誹謗罪,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在定罪時,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即行為人故意進行詆毀、陷害或誣告他人,而非出于無意或疏忽。
(2)言論的真實性:如果言論是真實的,即使對方感到不適或者不滿,也不構成誹謗罪。
(3)言論的公開性:如果言論只是在私下中說出,沒有公開,就不構成誹謗罪。
2. 侮辱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5條規定,侮辱罪是指用語言、文字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的人格尊嚴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情節較輕,構成輕微侮辱罪,最高可判處拘役或者罰金;如果情節嚴重,構成侮辱罪,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在定罪時,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即行為人故意侮辱他人的人格尊嚴,而非出于無意或疏忽。
(2)言論的方式:如果言論是以一種比較禮貌的方式表達,即使對方感到不適或者不滿,也不構成侮辱罪。
總之,誹謗罪和侮辱罪都是刑法中的罪名,它們的定罪標準都需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言論的真實性、言論的公開性以及言論的方式等因素。如果您遇到了這樣的問題,建議您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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