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一年和五年的規定
當事人要主張撤銷合同的,當事人知道該撤銷事由的一年內行使,債權人不知道的,則債權人在撤銷理由成立后的五年內知道的應當及時行使。如果所訂立的合同存在撤銷的事由,而且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當事人要主張撤銷合同的,則應該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如果在此一年的除斥期間沒有主張的,則其撤銷權消滅。如果雖然存在合同撤銷事由,但債權人不知道的,則債權人如果在該撤銷理由成立后的五年內知道的,可以隨時行使撤銷權;如果過了五年仍沒有行使撤銷權的,不管債權人是否知道該撤銷理由,債權人的撤銷權均消滅。合同的撤銷與否取決于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由于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的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而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其他人難以知曉,即使他人知道,而當事人自愿承受該行為的后果。
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都是對權利行使的一種時間限制,都具有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保持社會關系穩定的作用,并且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都是民事法律事實中的狀態,并因一定時間的經過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但二者具有顯著區別,主要體現為:
1、適用對象不同;
2、能否由當事人約定不同;
3、是否適用中止、中斷、延長不同;
4、屆滿后的法律效果不同;
5、是否允許法院主動援引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解除合同 除斥期間
法律主觀:
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間是指解除合同的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合同解除權,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解除權的消滅。,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不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所以返還房屋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分割合伙財產糾紛的訴訟時效應從企業清算破產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適用一般訴訟時效規定為三年。,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除斥期間的適用情況
一、什么情況用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從立法例看,適用除斥期間的主要有: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間;撤銷因欺詐或者脅迫訂立的合同的期間;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間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對所有的形成權都設有除斥期間的規定,例如,相對人行使催告權的期間、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的期間等。 二、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不同的特征 (一)它是權利人依法可行使權利的期限,其本質是權利的存續期。 (二)它是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一般不發生期間中斷、中止或延長問題。 (三)其適用直接憑借法院職權,不取決于當事人訴訟主張。 (四)其期間原則上自權利確立之日起算。 (五)它所消滅的是實體權利(非勝訴權)且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三、除斥期間的特點 (一)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二)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 (三)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四)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固定存續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經過后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因而,權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該期間經過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本身便發生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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