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信罪立案必須滿足的三個條件如下:
1、客觀上實施了為他人提供互聯網接入、或者服務器托管以及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行為;
2、主觀上為故意,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犯罪提供上述客觀方面的幫助行為。關于明知的認定,除了行為人直接承認其具有明知之外,可以從以下方面予以推定,但有相反證據除外:
(1)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實施有關行為的;
(2)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3)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4)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5)頻繁采取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6)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7)其他足以認定行為明知的情形。
3、幫助犯罪達到情節嚴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5)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6)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一條 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幫信罪指的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其構成要件是:犯罪主體方面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為他人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行為。犯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正常信息網絡環境的管理秩序。客觀方面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分析:第一是主體:犯罪的主體屬于一般主體,也就是自然人,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這個罪的犯罪主體。第二是主觀方面:主觀方面要求是故意的。第三個是客觀方面:客觀上必須實施了明確規定的行為,即是為其他人提供了互聯網接入,或者是服務器托管以及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來幫助他人進行犯罪。第四個是侵犯的客體:一定是對于我國的網絡秩序和網絡安全有著一定的威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