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的構成要件
綁架罪的構成要件如下:1.主體要件為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2.具有主觀方面的故意;3.侵犯的客體為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4.客觀方面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綁架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身自由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為。
不管是暴力、脅迫還是麻醉方法,其本質特征均是違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無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脅迫、麻醉的程度要達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無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現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為目的,這里的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金銀財寶等具有經濟價值的物品或財產性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罪的構成要件
綁架罪構成要件是: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
綁架罪的認定標準:綁架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拐賣婦女、兒童罪與綁架罪均有綁架的行為,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兩者區別之關鍵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出賣為目的,而綁架罪以勒索財物、以他人作人質等為目的;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以威脅方法實施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區別是:犯罪侵害的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客觀要件表現不同。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內容如系暴力,行人聲稱是將來實施,而綁架暴力內容的威脅,則是當時、當場己經實施的;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并不擄走被害人予以隱藏控制,而綁架罪則要將被害人擄走加以隱藏、控制。另外,如果行為人以并不存在的綁架行為欺騙威嚇某人不是當場交付財物的,既不應以敲詐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綁架定罪,而應以詐騙罪論處。如欺騙威嚇某人當場交出財物,而威嚇的內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為內容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如威嚇的內容是以揭露隱私等,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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