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
對轄區內企業、個人違法向大氣、水、土壤排污。非法采礦、非法開采地下水資源等違法行為,對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
案件范圍:生態環境主要包括人為因素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土地鹽堿化、生物多樣性減少、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等類型。資源保護主要靠擴破壞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林業資源、草原資源等類型。
2、食品藥品安全
針對食品藥品安全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在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生產、流通、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中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
案件范圍:主要指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食品包括視頻、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保健食品等;藥品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血清、疫苗等類型。
3、國有財產保護
對國有財產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如各級政府、民政、稅務、國資委、農委等,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致使國有財產流失的。
案件范圍:主要包括經營性國有財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財產、稅收類國有財產、費用類國有財產、罰沒類國有財產、財政補貼類國有財產等類型。
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對轄區內企業和個人未經批準違法占用農用地、對行政機關違法出讓土地、土地使用者拒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違法用地等行為,對國有土地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
案件范圍:主要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流失、土地閑置、違法使用土地、違法審批許可證等類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百八十四條 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有明確的被告;
(二)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三)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八十五條 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污染環境類;破壞資源類;食品藥品安全類;英烈權益保護類;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類。
【法律分析】
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立法上得到確認,必將為公共利益司法保護機制開啟閘門,結束長期以來公益訴訟實踐先行的局面。并且,公益訴訟不是一種普通的訴訟制度類型,其訴訟機制的構建必須先明確、細化一些關鍵問題,比如案件受理范圍必須在立法上得以明確,否則,公益訴訟在理論界依然會爭論不休,司法實踐會難以滿足公益保護的需求,難以充分發揮該制度預期的效果。所以,公益訴訟范圍的立法確認對于推進公益訴訟的制度化具有重要意義。對于作為審判者的人民法院而言,受案范圍意味著受理案件的權限范圍;對于作為公益訴訟提起者的檢察機關而言,受案范圍則規定了司法機關公益訴訟起訴權的行使范圍和其對公共利益保護的范圍;對于公益訴訟的被告而言,受案范圍則體現了國家司法權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制約、監督的邊界。所以,受案范圍直接決定了公益訴訟的出發點和立足點,對于完善公益訴訟程序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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