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一般會執行多久?
強制執行的執行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一般規定法院從立案那天開始起算的,當然根據特殊情形和事由可以由人民法院決定延長強制執行期限。對于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和執行書等,對方當事人若拒絕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強制執行的。
一、強制執行一般會執行多久? 六個月。 對于執行案件,從立案到執行完結,期限為六個月,即對于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法院自立案之日起開始計算,要在六個月內執行完畢。如果是非訴執行案件,那么期限要短一些,一般是三個月。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1)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2)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3)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4)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二、強制執行的申請期間怎么規定的? 期間為2年,自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滿后的第一日起計算。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申請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如果對方當事人提供有效擔保并且經過執行人同意批準的,可以申請暫緩執行,若暫緩執行期限已逾期但是對方當事人仍然拒絕履行的,法院有權根據法律條文規定執行被擔保的財產。對于具有法律意義的承諾,當事人主體都有履行的義務,失信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幾年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兩年。
強制執行是指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通過強制手段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以償還債務的行為。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債務人沒有按照法院的判決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申請強制執行并不是無限制的,法律規定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兩年。這個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如果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如果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舉個例子,如果法院的判決要求債務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還清借款,但是債務人沒有按時履行還款義務,那么債權人可以在2024年12月31日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法院的判決沒有規定履行期限,那么從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后,債權人就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了。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一個法定時限,債權人必須在這個時限內提出申請。如果超過了時限,債權人就失去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因此,債權人在維護自身權益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掌握好這個時限,及時申請強制執行,以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強制執行有效期多長時間
強制執行有效期的具體時間長度是根據不同的情況和法律規定而定的。
對于民事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強制執行的有效期為兩年。也就是說,如果債權人在兩年內未能將債務人的財產變現,那么強制執行程序就會自動終止。
但是,如果債權人在強制執行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執行期限,并且法院認為有必要延長,那么執行期限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對于刑事案件,強制執行的有效期則是根據判決書的具體規定和法律規定而定。例如,有些刑事判決書規定罰款必須在一定期限內繳納,如果未按期繳納,就會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強制執行的有效期就是判決書規定的繳納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強制執行期間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那么債權人可以申請中止強制執行程序,并在債務人財產增加后再次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此外,如果債務人在強制執行期間提供了新的擔保措施,例如提供了新的財產作為擔保,那么債權人也可以申請中止強制執行程序,并重新考慮是否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第二百四十條執行通知與強制執行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條法院有權采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法院的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
法律主觀:
法院 強制執行期限 是六個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強制執行 的程序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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