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
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具體如下:
1、公訴人、當事人或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
2、該證人證言對案子判罪定刑有重大影響;
3、人民法院認為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有哪些
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有:
(一)證人必須是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只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
一、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有哪些
1、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如下:
(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準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
(3)證人出庭后、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二、出庭作證的條件是什么
1、證人出庭做正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為了督促證人誠實作證,法律對于作偽證設定了相應的不利后果;
2、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應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鑒定;
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
4、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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