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限的起止日期如何計算
法律主觀:
拘留以后一般應在叁日內提請批準逮捕,特殊情況可延長一至四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準逮捕的期限可以延長至叁十日,批捕的期限為七日,因此在批準逮捕之前,拘留最長期限為叁十七日。偵查階段最長羈押期限為:逮捕之前的最長羈押期限37天,逮捕以后的最長羈押期限7個月,最長為8個月零7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法定羈押起止時間計算
法律分析: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以月計算,自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對應日止為一個月,沒有對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后一日為截止日。羈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于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能超過1個半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偵查羈押期限
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兩個月,如果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下列案件,則可以在兩個月的偵查期限的基礎上延長兩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如果延長兩個月還不能偵查完畢,且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法院案子一般五個月內結案。具體如下:
1、案子一般會在五個月內能結案,最長不會超過十九個月。
2、刑事案件有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法院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3、法院從立案到結案的時間,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如果是一審民事案件,法院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一般應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結案。
4、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話,應該在六個月內審結。如果案情復雜,可以向本院院長申請,延長審理期限六個月。
5、如果是二審民事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可以申請院長,延長六個月。
6、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如果請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且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主張成立的,那么法院會以判決起訴到法院后,對于刑事公訴案件,法院會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結案。
綜上所述,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兩個月,如果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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