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是否有訴訟時效的規定
行政案件有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但行政訴訟時效不同于民事訴訟時效。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 60 日內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起訴的期限不受 60 日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概念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是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民事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也包括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民事責任主要是由三個部分的內容構成,包括 締約過失責任 、違約責任、 侵權責任 。
民事責任包括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合同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當承擔的責任;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侵犯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民事責任的責任形式有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支付 精神損害賠償 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以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這些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因為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規范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活動中履行和承擔的義務。
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有隸屬關系的下級違反紀律的行為或者是尚未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給予的紀律制裁。其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
三、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
民事責任包括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合同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當承擔的責任;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侵犯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民事責任的責任形式有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以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這些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有隸屬關系的下級違反紀律的行為或者是尚未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給予的紀律制裁。其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行政案件有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但行政訴訟時效不同于民事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 訴訟時效 的規定有哪些 第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 法規 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五,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行政訴訟在我們的生活中占據重要的地位,因為一般處罰都會是 行政處罰 ,所以訴訟的問題肯定會與行政訴訟有著一定的聯系,因此在生活中需要自己合理的處置有關的問題,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訴訟的機會,從而加劇自己行政處罰的概率。
法律客觀:任何訴訟程序都包含各種各樣的時效制度,行政訴訟也是如此,主要理由是行政訴訟是從民事訴訟發展而來的訴訟形式,很多行政爭議產生于民事爭議或與民事爭議有密切的關系(本案就是如此,勞動爭議引發),有時解決行政爭議就成為解決民事爭議的前提條件。再者,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有時仍然要參照適用民事訴訟的程序及制度,采用民事訴訟規則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訴訟時效的起算一般是從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何為“知道”?法律未作相應解釋,代理人認為,所謂“知道”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相對人行為內容(這里的內容應包括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及訴權和起訴期限,而非道聽途說,也不僅僅是行政機關簡單的決定、批準、審批、處罰內容,這里的行政機關的內容應當包括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的內容,這樣行政相對人才能真正知道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法,否則就不能視為相對人知道行政行為內容,如果依照法律規定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以口頭形式告知,亦必須制作筆錄,行政相對人通過非上述途徑而得知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不能視為“知道”。所以這種情況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的解釋:“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可以把起訴期限延長至5年的規定,這是解釋保護行政相對人訴權保護的一個具體體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之規定顯然說明行政訴訟不適用訴訟時效理論,當然也不適用時效中斷理論,所以此規定不利于公民權利的維護,無法使公民信服此立法的公正性,所以此規定應對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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