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信罪不起訴主要有以下幾種情節
“幫信罪”可以爭取不起訴,需要就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情節輕重、證據情況、違法所得數額等情況和檢察機關辦案人員進行溝通,才可能爭取到不起訴結果。網友咨詢: 幫信罪不起訴的情況都有哪幾種?幫信罪不起訴的情形: (一)法定不起訴: 幫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犯罪嫌疑人有以上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存疑不起訴: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就是不構成犯罪下的不起訴決定。 但是,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這是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保留公訴權的行為規范。 (三)酌定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的,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一)量刑標準: 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1、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2、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3、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4、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5、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6、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7、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5、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6、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觸犯“幫信罪”,有這10種情形,不起訴,無罪
從2019年至2021年,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成為重點打擊的對象。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眾號公布,2021年,因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起訴的達13萬人,該罪名一躍成為刑事犯罪的第3位。
有一次,我去某縣看守所會見,一聊起“幫信罪”,當事人告訴我,倉里共計33人,有9人因“幫信罪”進來,三分天下有其一。可以很負責任地告訴你,如果你沒有一位朋友或者朋友的朋友因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處罰,只能說明你的朋友圈太狹窄。 一旦觸犯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很多人的直覺就是,既然有銀行流水,又平白無故地得了白花花的銀子,這被判刑怕是板上釘釘,完全沒有無罪的希望了。 且慢,俞敏洪不是說過:從絕望中尋找希望,人生終將輝煌。律師從全國各地人民檢察院公布的1063份不起訴決定書,吐血總結出了以下10種不起訴的情形,如果有以下10種情形,完全有可能不起訴,沒案底,無罪。1、涉案金額不夠,不構成犯罪,不起訴 根據法律規定,是否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要看幫助對象的人數,支付結算金額,非法獲利等各個方面。如果支付結算金額沒有達到200000元,那就有可能不構成犯罪。 據山東省汶上縣人民檢察院汶檢刑不訴〔2021〕67號不起訴決定書公布,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明知自己的銀行卡被他人用于詐騙等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仍將自己的中國建設銀行等三張銀行卡用于趙某某等人的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總流水157799.15元,涉案流水42000元。但因嫌疑人郭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決定對郭某某不起訴。2、非法獲利沒有達到10000元,不構成犯罪,不起訴 雖然實施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但非法獲利非常少,沒有達到10000元,其他構罪標準也沒有達到,那就有可能不構成犯罪。 據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檢察院蘭檢刑不訴〔2021〕111號不起訴決定書公布,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通過QQ群認識上線郭某某、李某、某響等人從事賭博平臺推廣“跑粉”業務,為上線郭某某等人推廣非法獲利共計30000余元。 檢察院認為只能認定朱某某為上線郭某某賭博平臺推廣非法獲利共計6143元,未達到1萬元,且是否為上線李某、某響的犯罪行為提供幫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不符合起訴條件,被檢察院決定,對朱某某不起訴。3、只幫助一人支付結算,不起訴 根據法律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幫助對象要有3個,個人和單位都可以,如果沒有達到這個數量,則不構成犯罪。 據山西省交城縣人民檢察院交檢刑不訴〔2022〕3號不起訴決定書公布,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幫牛某某在“99貴賓會”APP上投注參與網上賭博,他與牛某某的交易流水達1712603元;郵政儲蓄銀卡流水達370萬余元、建設銀行卡流水達320萬余元。 檢察院認為,張某某實施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行為,但僅幫助牛某某一人支付結算,犯罪情節輕微,案發后張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且系初犯、偶犯,可以從輕處罰。之后,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4、支付結算的款項是否是犯罪所得證據不足,不起訴 很多情況下,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支付結算金額多達幾十萬上百萬,甚至上千萬元,一旦案發,嫌疑人和家屬一般都嚇懵了,覺得自己肯定犯下了滔天大罪,兇多吉少,肯定要被判刑了。但是,只要支付結算的金額沒有足夠的證據證實是贓款,金額再大,也能不起訴,最終無罪。 據湖南省衡山縣人民檢察院山檢一部刑不訴〔2021〕Z31號不起訴決定書公布,嫌疑人羅某某,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間,應譚某某要求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為其辦理了6張銀行卡,用于網絡賭博充值、提現使用。羅某某按照譚某某要求,將辦理的銀行卡都綁定了譚某某的手機號碼,并在辦理完銀行卡后直接交給譚某某使用。譚某某利用賭博網站下注金額累計達3萬元,便向賭客賬戶發放388元“彩金”的福利機制,使用自己的銀行卡和羅某某的6張銀行卡與賭博網站提供的充值賬戶大量交易,期間羅某某名下6張銀行卡流水達2000萬余元。2021年2月10日,被害人李某某被網絡詐騙的2100元直接流入羅某某的農業銀行賬戶。 檢察院認為羅某某出借信用卡的行為不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羅某某信用卡中涉及的資金流水是否系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贓款,證據不足。此外,由于羅某某在出借信用卡時明知他人從事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主觀故意證據不足,其行為也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決定對其不起訴。5、主觀上不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客觀上沒有幫助行為,不起訴 我國的刑法規定,只有主觀上明知上線實施了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客觀上實施了幫助犯罪行為,才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反之,如果嫌疑人實施了幫助行為,但實際上對于上線的犯罪行為不明知,則不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據湖北省安陸市人民檢察院鄂孝安檢刑不訴〔2021〕17號不起訴決定書公布,嫌疑人張某乙,在“火幣”平臺注冊賬號并使用自己的身份證到不同銀行開戶15張銀行卡后,將開戶的銀行卡綁定到“火幣”APP平臺上從事“火幣”交易,賺取差價,獲取收益。被害人何某雯等6人按照詐騙分子的要求,先通過“火幣”APP平臺購買張某乙出售的價值40394元“火幣”后,再將購買的“火幣”充值到“ADS”等投資平臺上投資被騙。 檢察院認為,張某乙主觀上沒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的犯罪故意,客觀上沒有幫助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的犯罪行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法決定對張某乙不起訴。6、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起訴 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需要查清案件的犯罪事實,比如被幫助的對象,支付結算的資金,犯罪的方式手段,非法獲利的具體金額,各個嫌疑人證人的供述能夠互相印證,否則,就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指控構成犯罪。 據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檢察院桃檢刑不訴〔2020〕97號不起訴決定書公布,嫌疑人鄧某甲在2020年4月至5月期間,與鄧某丙在長沙合伙出資,購買用于“跑分”的電腦設備等。在一個叫“益善”的“跑分”APP平臺上發展下線進行“跑分”,為他人轉移違法資金,從中獲利,涉案金額達300余萬元,兩人合伙非法獲利至少3萬余元。 檢察院認為桃江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各證據之間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第一,“益善平臺”的創建者沒有查清。第二,“益善平臺”對接的賭博公司沒有查清。第三,“益善平臺”跑分資金的來源沒有查清。鄧某甲供述“益善平臺”的跑分的資金來源于賭博,系上線“肉總”告訴他的,而“肉總”沒有到案,沒有上線“肉總”的證言證實。第四,鄧某甲供述參與跑分、獲利的事實,只有鄧某甲的供述,上線“肉總”沒有抓獲,沒有上線“肉總”的證言證實。綜上所述,該案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決定對鄧某甲不起訴。7、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系從犯,不起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即使構成犯罪,如果屬于犯罪情節輕微,危害性不大,也可以不予刑事處罰。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和輔助作,被認定為從犯,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檢察院秀檢刑不訴〔2021〕33號不起訴決定書公布,嫌疑人張某某于2020年4月,在網上結識上家“老師”,“老師”告知可通過在“億萬家”APP跑分平臺通過操作自己支付寶賬戶轉賬的方式賺錢,其支付寶綁定的銀行賬戶每轉賬10000元,可以提成人民幣80元好處費,張予以同意。隨后在“老師”指導下,張某某下載了“億萬家”APP注冊賬號完善信息,并綁定自己的建設銀行賬戶開始搶單“跑分”(即從上家收到轉進資金經過張銀行賬戶,再由張操作轉出到下家銀行賬戶)。 2020年4月,張某某在家中使用支付寶賬號在“億萬家”平臺上操作,對該平臺上的不明來源資金進行“跑分”轉賬一周,后將自己的支付寶賬號密碼交給上家“老師”操作繼續轉賬“跑分”。2020年4月19日至5月17日期間,張某某中國建設銀行賬戶有大量資金流動,轉進資金共計人民幣1073241.83元,張某某獲利人民幣800元。 檢察院認定張某某實施了犯罪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系初犯、偶犯,案發后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自愿認罪認罰,社會危害性不大,依法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8、退賠了受害人損失,取得諒解,不起訴 每一起詐騙網絡犯罪,都有受害人遭受巨大的財產損失。在案件事實清楚情況下,可以將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作為突破口,而要取得諒解,最好的辦法就是真心賠償受害人的財產損失,表明自己認罪悔罪的態度,以取得辦案機關的從輕處罰。 據湖南省安鄉縣人民檢察院湘安檢刑刑不訴〔2020〕37號不起訴決定書公布,嫌疑人付某某將自己的銀行卡賣給他人,非法獲利6000元,其提供的銀行卡被上游實施犯罪金額為1557786.36元。 檢察院認為,付某某實施了犯罪行為,構成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付某某歸案后,如實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賠了非法所得,認罪認罰,且付某某退賠了不是自己所實施詐騙案的受害人車某5萬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綜合全案,付某某被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依法被決定不起訴。9、在校大學生,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不起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 公安部刑事偵查局關于深入推進“斷卡”行動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如果涉案人員是在校大學生,又系初犯偶犯,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認罪認罰,則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 據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檢察院龍新檢刑不訴〔2022〕5號不起訴決定書公布,嫌疑人賴某甲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銀行卡實施信息網絡違法活動,仍在龍巖市新羅區多個銀行網點辦理了興業銀行卡等四套銀行卡資料(包括銀行卡、銀行卡綁定的U盾、銀行卡密碼以及綁定的電話卡),以每套300元的價格出售給網友“小吳”。經查,上述涉案銀行卡進賬金額254075.26元。其中經公安部反電信詐騙平臺比對,比中11起電信詐騙犯罪案件,造成被害人葉某某、古麗某某、嚴某某等10人經濟損失人民幣35300元。 檢察院認為,賴某甲實施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犯罪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賴某甲犯罪后主動投案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考慮到賴某甲作案時系在校大學生,又系初犯、偶犯、且案發后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依法決定對賴某甲不起訴。10、民營企業家,退繳違法所得,不起訴 這兩年,在民營企業家涉嫌犯罪這一塊,出臺了一些少捕慎訴的政策,畢竟保經濟保就業保民生顯得非常重要。如果不是非常嚴重的犯罪,比如是經濟犯罪,完全有可能先取保候審,再不起訴。 據湖南省岳陽市屈原管理區人民檢察院屈檢刑不訴〔2021〕Z4號不起訴決定書公布,丁某某,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在明知雷火電競、競博電競系境外賭博平臺的情況下,仍接受其贊助,以在**電競技**俱樂部的官方微博上展示兩賭博平臺的商標圖片及微博鏈接和在比賽隊員服裝的胸前部位印刷兩賭博平臺商標圖片的方式,為雷火電競、競博電競賭博平臺進行廣告宣傳。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文化收取雷火電競賭博平臺廣告宣傳費用350萬元;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文化收取競博電競廣告宣傳費用275萬元。****文化共計非法獲利625萬元。 檢察院認為,上海**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丁某某,實施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行為,但其自愿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且系民營企業。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涉民營企業家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中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認定標準的參考意見》和《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服務和保障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指導意見》第五條的規定,為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支持民營企業合法創新創業,保障企業復工復產,依法決定對上海**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及丁某某不起訴。
幫信罪怎么爭取不起訴
幫信罪不起訴的條件是:
1、法定不起訴。罪嫌疑人具有不山模追究刑事責任6種情形中除“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情形外的其他5種情形之一的;
2、酌定不起訴。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證據不足不起訴。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伏渣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缺唯悄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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