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多少年
一、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對普通訴訟時效做出了調整,就當前的規定來看,若發生了專利侵權糾紛的,專利權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則此時適用民法總則中的普通訴訟時效規定,也就是三年。所以,現在,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三年,而最長則還是20年。
二、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后果有哪些
1、侵權行為的民事制裁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2、侵權行為的行政制裁專利法對侵權行為中的假冒他人專利、泄露國家機密、徇私舞弊等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另外,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八條和五十九條還對侵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
3、侵權行為的刑事制裁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侵權主要給予民事制裁,但有時也需要刑事制裁。專利法第五十八條中明確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怎么算
1、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因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即為專利權人的實際損失。
2、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合理利潤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3、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這里講的“專利許可使用費”,應是指普通專利許可使用的使用費。至于“倍數”的具體數額,本法未作具體規定。需要由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能夠使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得到充分的賠償,使侵權人不能因侵權行為得到任何好處的原則,合理確定。
4、人民法院可酌情判決給予法定數額的賠償。有些專利侵權案件,難以取得充分的證據證明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以及該項專利的許可使用費。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酌情判決給予權利人一萬元至一百萬元的賠償。這里所說的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包括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使用的侵權手段、方式、侵權行為持續的時間、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程度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侵權責任賠償訴訟時效期是幾年
法律分析:民事侵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侵權行為的最長訴訟時效是多少年?
按實際情況,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另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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