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程序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第二審程序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行政訴訟二審判決后執行程序
法律主觀:
二審 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首先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應當全面審查 一審 法院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訴訟 程序是否合法,審查不受上訴人在訴狀中止范圍和上訴內容的限制。 行政訴訟的二審審理方式可以分為兩種: (1)書面審理。二審的書面審理適用于一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的上訴案件。二審法院經過一審法院報送的案卷材料、上訴狀、 答辯狀 、 證據 材料等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不再 傳喚 當事人、 證人 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調查核實,只通過書面審理后,即可作出裁判。 (2) 開庭審理 。二審法院開庭審理與一審相同。主要適用于當事人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或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等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 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收到判決書后續程序是什么
二審結果判決之后,也需要到一審法院進行執行。二審也叫終審判決,是法院審理案件的最后一道程序。
判決書生效之后,需要在一定時間內執行判決書的內容,若遇到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的情況,法院可以查封其房產進行強制執行。
一、二審判決的執行程序有什么?
二審的判決應該終審判決。在判決書生效后,在判決書中規定的時間內,一方當事人拒絕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在判決生效一年內向法院申請執行。
被執行人如果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法院可以采用查封、扣押、拍賣等方式強制執行其財產;對抗拒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拘留,情節嚴重的可判處徒刑。
連帶責任的被執行人,不分先后順序,誰有執行能力就執行誰。
二、被執行人錢的到法院多久能拿到?
1、在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錢已經到法院賬戶,及時與法院聯系就拿到錢。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4、這在法律與執行程序規定中沒有明確時間,如果沒有其它因素,按情理應有七個工作日內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有時也可能出現法院辦事“效率低”或其它因素出現,但法理上是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如果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6個月未給付,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請了。
5、申請人什么時候才能拿到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申請執行公民應在判決生效后2年內,過期后不予受理。
通過法律程序申請強制執行后,如果錢已經到達了法院的賬戶,申請人可以及時與法院聯系拿錢。一般來說,法院會在一周之內將錢劃給申請執行人,若遇特殊情況,會適當延長一段時間,但不能超過6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三十一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二審的程序有哪些
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指上級法院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裁判而提起上的訴的案件進行審理的程序。第二審法院對制,應對原審案件進行全面審查,根據案件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1)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2)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不當的,予以改判; (3)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的,可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 第二審程序 和再審程序是民事訴訟中兩個個獨立的審判程序。第二審程序是 第一審程序 的繼續和發展,再審程序是糾正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都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再審程序是不增加審級的具有特殊性質的審判程序,其特點是:當事人申請再審不能直接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即對當事人的申請是否提起再審程序,由人民法院審查后決定。希望大家通過閱讀以后可以更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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