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假貨可以直接投訴商家出售假貨,投訴后需要提交假貨證明,判定成立的話商家會受到處罰,而投訴方也會收到假貨賠償(產品金額的30%)
如果交易還未確認收貨,可以登錄我的淘寶到已買到的寶貝找到對應訂單,在訂單后面點擊退貨退款,同時上傳認為商品是假貨的憑證。具體操作如下:
1、打開淘寶網,登錄個人賬戶,進入【我的淘寶】—【已買到的寶貝】,找到對應訂單。
2、進入頁面后,選擇【退貨退款】。
3、進入頁面后,在退款說明上選擇假冒品牌,之后上傳憑證,提交即可。
擴展資料
2014年11月11日,南京市江寧區市民柳文(化名)利用電商“光棍節”促銷機會,在“淘寶”一家店鋪購得一雙鞋子。位于上海市寶山區的網店的經營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公司”)通過快遞方式將鞋子寄送至柳文位于南京市江寧區將軍大道瑞景文華小區的家中。
柳文簽收后,打開包裹一看,發現鞋子嚴重脫膠,質量低劣,于是要求退貨。可是上海公司認為柳文已經對貨物予以簽收,拒不退貨。
于是,柳文以上海公司出售假冒及不合格商品為由將其訴至南京市江寧區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上海公司退付貨款并支付三倍貨款賠償金和交通費、誤工費、通信費等各項費用。柳文同時要求,被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淘寶公司、上海公司在向南京市江寧區法院遞交答辯狀時,對此案提出了管轄權異議。淘寶公司認為,原被告之間是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原告在申請注冊為淘寶用戶時,與被告簽訂了《淘寶服務協議》,其中約定發生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所以要求將本案移送到杭州市余杭區法院審理。
然而,柳文認為,本案中,買賣合同的實際交貨地點位于南京市江寧區,該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訴訟應由南京市江寧區法院管轄。柳文的主張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南京市江寧區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了淘寶公司、上海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淘寶公司以《淘寶服務協議》有約定作為抗辯理由;原告則認為,《淘寶服務協議》是格式條款,是淘寶公司強加給自己的,因為如果不點擊同意,就無法注冊為淘寶用戶。
淘寶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其在上訴狀中稱,南京市江寧區法院認定貨物送達地為交貨地即合同履行地,屬于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錯誤。根據合同法第141條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交付地點。
結合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需要運輸的買賣合同關于交付地點的規定,賣家交寄貨物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訴人柳文與“淘寶”賣家上海公司通過網絡達成交易,雙方并未就交貨地點進行特別約定,涉案商品是通過快遞公司交寄給被上訴人柳文的,交貨地在上海市寶山區,
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為上海市寶山區。雖然,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采取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但依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規定,“采取送貨方式”是指供方自備運輸工具將貨物運至需方指定的地方的情形,本案不符合采取送貨方式交貨的情況,故原審法院認定錯誤。
淘寶公司強調,本案應適用協議管轄,即應由杭州市余杭區法院管轄。淘寶公司提交的證據表明,柳文在注冊為淘寶用戶時,點擊同意了《淘寶服務協議》,協議中約定發生糾紛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該協議第9條第3項約定:“一旦產生糾紛,您與淘寶平臺的經營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上訴人淘寶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倉前街道文一西路,按照協議管轄約定的情況,本案第一審管轄法院應為杭州市余杭區法院。
淘寶公司還指出,即使本案不適用協議管轄,因上訴人的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區,按照民事訴訟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本案也應由被告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區法院管轄,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區法院管轄。
然而,柳文卻對淘寶公司的上訴理由不予認同。他指出,淘寶公司的《淘寶服務協議》是格式條款,內容很多,他根本來不及看,而且此協議是淘寶公司強加給他的,因為如果不點擊同意該協議,就無法注冊為淘寶用戶。
柳文還認為,他在網店購買鞋子時,與上海公司之間沒有直接達成過管轄協議。因此,他有權在合同履行地南京市江寧區法院起訴。
司法解釋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提供的《淘寶服務協議》打印本有19頁,協議管轄條款處于末頁,雖變為黑體但字體均較小,且未置于突出位置,易為用戶所忽略,不符合“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淘寶公司以往向南京市浦口區、雨花臺區法院遞交管轄權異議時,無一例外均被法院認定管轄權異議成立,都將案件移送給了杭州市余杭區法院審理。這次結果卻有了變化,筆者日前從南京市中級法院獲悉,淘寶公司沒有得到終審裁定的支持。
南京市中級法院認為,雖然合同糾紛依法應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對爭議解決方式有約定的,適用有效的約定。但確定本案管轄權的歸屬,需先解決《淘寶服務協議》中的爭議解決條款能否適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1條的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基于該條款規定,確定本案所涉的爭議解決條款的適用應著重從“經營者是否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來考量。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6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取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法院應當認定系“采取合理的方式”。
雖然協議管轄條款的內容并不能免除經營者的責任或限制其責任(主要是指實體法上的責任),但排除了合同履行地等可供相對方選擇的其他法院管轄的權利,在方便經營者訴訟的同時對于消費者的訴訟行為造成不便利。
實際生活中,網民或用戶對于用戶協議大多不會認真閱讀,而是直接點擊同意,甚至不會注意到協議管轄條款的存在。本案中,當事人提供的《淘寶服務協議》打印本有19頁之多,協議管轄條款夾雜在繁瑣資訊中,處于末頁,雖變為黑體但字體均較小,且未置于突出位置,易為用戶所忽略。對此,可認定不符合“采取合理的方式”予以提示的情形。
南京市中級法院指出,當事人對格式合同協議管轄條款的含義存在不同理解的,應作出對格式合同提供者不利的解釋。上訴人淘寶公司主張根據協議管轄條款,必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而被上訴人柳文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的方式表達了對協議管轄條款的不同理解。
其起訴行為可理解為可以而非必須適用約定管轄條款。網站注冊的《淘寶服務協議》是上訴人淘寶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上訴人淘寶公司具有優勢地位,根據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據此,應采用對格式條款提供者不利的解釋,淘寶公司提供的《淘寶服務協議》中的管轄條款于本案不予適用。
南京市中級法院還認為,被上訴人柳文在注冊淘寶賬號時,雖然點擊同意了《淘寶服務協議》,該協議第9條第3項“一旦產生糾紛,您與淘寶平臺的經營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的條款,該管轄協議應認定系淘寶公司、買家(柳文)及賣家(上海公司)三方達成的協議,協議約定發生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但柳文與上海公司之間未直接達成有關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本案共有三方當事人、兩個被告,且兩被告住所地分屬不同地區,不在同一法院轄區,約定管轄不具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選擇糾紛管轄法院須符合唯一確定性的條件,故該約定管轄條款不適用于本案,本案應依照法定原則確定管轄法院。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依法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南京市中級法院強調,因不適用協議管轄條款,故本案依法應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條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本案中,被上訴人柳文指定的收貨地為南京市江寧區將軍大道瑞景文華小區住所,故該地點作為收貨地可認定為合同履行地,且屬原審法院轄區,故原審法院可以作為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因此駁回淘寶公司的上訴請求。
參考資料:淘寶網▬收到商品是假貨怎么辦? 、
人民網▬淘寶店賣假貨哪里打官司? 協議加重消費者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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