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時間是幾小時
非法拘禁罪案件,一般情況下,對于非法黑惡勢力實施的,立案追訴標準為24小時;對于黑惡勢力實施的,立案追訴標準為12小時。
具體分析如下: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應予立案。
根據《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根據舉輕以明重的原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拘禁他人構成犯罪,一般情況下都需要持續時長達到24小時以上。
作為普通人實施非法拘禁他人而構成犯罪的,一般情況下持續時間也應當達到24小時以上。
二、黑惡勢力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問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根據《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黑惡勢力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問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三、對于《指導意見》出臺之前的非法拘禁行為,仍應當適用24小時的規定,而無論實施該行為的主體是否屬于黑惡勢力成員。
因為在行為發生時,司法解釋并沒有區別以是否屬于黑惡勢力成員而對非法拘禁的構罪條件予以區分,而是統一規定為24小時。
在后來的《指導意見》中把黑惡勢力成員犯非法拘禁罪的構罪條件從24小時降到了12小時,這樣的新規定對于黑惡勢力成員在實施非法拘禁行為時是無法預見的。
按照舊司法解釋系無罪,按照新司法解釋則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適用舊司法解釋而認定黑惡勢力成員在兩意見出臺之前實施的非法拘禁行為未達到24小時的作為無罪處理,而不應當以12小時的新標準認定其構成非法拘禁罪。
關于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量刑: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具體量刑標準:
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非法拘禁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綜合考慮非法拘禁的起因、時間、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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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問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時間是幾小時構成犯罪
【法律分析】:非法拘禁24小時的構成犯罪。構成非法拘禁的情形主要有: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等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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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時間是幾小時構成犯罪
法律規定,非法拘禁24小時的構成犯罪。構成非法拘禁的情形主要有: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等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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