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顧客在超市受傷如果商場有過錯則商場要承擔賠償責任。例如顧客在超市購物被滑倒摔傷,超市在沒有完全盡到警示義務的情況下是有一定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一)應考慮商場的購物環境因素,1、顧客摔傷時,是否是商場的障礙物碰撞,此障礙物有無設置明顯的、足以讓顧客清楚看到的提示并完全可以避免的環境。,2、商場是否有墮落物碰撞而導致顧客摔傷。,3、商場的工作人員有無碰撞顧客的行為。,4、顧客摔傷的部位,有無散落的液體、或者容易造成摔倒的物質。,5、商場的地面防滑設施,是否符合裝修的行業標準。,是由于商場的環境因素引起的,商場就要負一定的責任;如果商場在這幾方面都沒有過錯,那么商場不負責任。,在商場摔倒如果商場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可以要求賠償。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迅速控制事態,第一時間通知負責人,商場組織人員查清發生原因,查看顧客傷情,視傷情輕重決定是否要送醫院治療,現場拍照留存。,(二)物業公司根據顧客受傷情況通知保險公司(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付。,(三)對設施上存在的隱患進行整改或完善,確保來店購物顧客的人身安全。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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