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會構成環境污染罪
哪些行為會構成環境污染罪以下行為會構成環境污染罪: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污染環境構成犯罪的行為包含哪些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后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有以下行為的則會構成犯罪,受到刑事處罰:
1、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
2、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3、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4、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5、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污染環境罪規定
隨著環境質量不斷變差,越來越多的人關注環境問題,污染環境不僅僅是 行政處罰 或者罰款,而是一種 刑事犯罪 會予以 刑法 處置。那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污染環境罪 具體是怎樣規定的,定罪量刑又是怎么規范的?下面將帶來相關的介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污染環境罪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司法解釋 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 罪名 做出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 環境污染 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污染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四)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第二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六項至第十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 第三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一)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一)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 (二)閑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 (三)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實施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行為,構成 妨害公務罪 的,以污染環境罪與妨害公務罪 數罪并罰 。 第五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但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積極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六條單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七條行為人明知他人無 經營許可證 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罪的 共同犯罪 論處。 第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 投放危險物質罪 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本解釋所稱“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以及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 第十條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 (一)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二)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 (三)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 (四)《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第十一條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 司法鑒定 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可以作為 證據 使用。 第十二條本解釋發布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4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經過對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污染環境罪 罪名介紹以及其他相關機構出臺的司法解釋及規范,相信對于污染環境罪大家已經有了清楚的認識,其中在規定辦法中對于有毒物質等名詞予以了清晰的定義,對于造成嚴重污染后果、后果特別嚴重、從重處理等量刑的具體細則也有了清楚的規定。
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
法律解析:
環境污染 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了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 污染環境罪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一)客體要件 放射性廢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放射性廢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液體廢棄物。主要包括核燃料前處理(如鈾礦開采、水冶、精煉,核燃料制造等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核燃料后處理第一循環產生的廢液,原子能發電站,應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機構、醫院、工廠等排出的廢水。 放射性廢氣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氣體廢棄物。由于在原子能工業的生產中或核設施運行中,隨著不同的工藝過程均有不同性質的含有核素的排氣產生。諸如鈾礦山和鈾水冶廠會產生來自礦井的含有氡、釷、錒射氣及其子體的氣溶膠;核反應堆中產生的氣體在后處理廠進行處理時釋放的廢氣中含有氬、氪、氙等放射性核素、射碘蒸汽、氚以及二氧化碳形式存在的碳-14等;此外,還有大量的放射性氣溶膠;核企業的各生產車間、設備室、熱室及手套箱等地,均有放射性氣體排出。 放射性固體廢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固體廢棄物。主要包括從含鈾礦石提取鈾的過程中產生的廢礦渣;鈾精制廠、燃料元件加工廠、反應堆、核燃料后處理廠以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研究、醫療等單位排出的沾有人工或天然放射性物質的各種器物,放射性廢液經濃縮、固化處理形成的固體廢棄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亦稱傳染性廢物)是指帶有病菌、病毒等病原體的廢物。其中傳染性是指由致病性的各種病原體引起的可在適宜傳播途徑下對人群有傳播可能的感染。 《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對傳染病作了規定。所謂病原體亦稱病原物或病原生物,是指能引起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蟲的統稱。主要包括病菌、寄生蟲和病毒三類。由上述之傳染病病原體而產生的廢物,如污水、污物、糞便等皆屬于含傳染病病原體之廢物。有毒物質是對機體發生化學或物理化學的作用,因而損害機體,引起功能障礙、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質。 有毒物質可分為無機毒物和有機毒物兩大類。如汞、鉛、砷、鎘、鉻、氟等屬于無機毒物,其中有許多能在生物體中富集積累。有機毒物如酚、氰、有機氯、有機磷、有機汞、乙烯等。其他危險廢物則是指上述列舉之外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1.實施本罪必須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或命令。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等一系列專門法規。 2.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為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種危險廢物排入土地、水體、大氣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倒出等,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土地、水體、大氣傾卸危險廢物的行為;處置是指以焚燒、填埋或其他改變危險廢物屬性的方式處理危險廢物或者將其置于特定場所或者設施并不再取回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造成環境污染,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對這種事故及嚴重后果本應預見,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至于行為人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這一行為本身有時則常常是為意為之,但這并不影響本罪的過失犯罪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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