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罪,是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嚴重,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般認為,串通投標罪的保護法益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串通投標罪的行為主體只能為特殊主體,即投標人、招標人,包含個人和單位;串通投標罪為情節犯,串通投標的行為至少要達到情節嚴重,即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國家、集體、公民合法權益的程度;責任形式只能為故意。
(一)1997年《刑法》設立串通投標罪
1997年《刑法》修改增設了串通投標罪,將其納入《刑法》,串通投標行為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罪和擾亂市場秩序罪,這一修訂意味著我國對串通投標行為的法律規制步入了新的階段,意味著我國對串通投標行為從進行民事規制到進行刑事規制。
(二)招標投標活動專門立法
199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頒布,明確規定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2017年《招標投標法》修正,繼續保留這一禁止性規定。
2011年12月20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列明了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5種情形和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6種情形以及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6種情形。之后該條例又分別在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經歷了3次修訂。
(一)行為主體
串通投標罪的行為主體必須是投標人、招標人,包含個人和單位。串通投標罪屬于共同犯罪,構成串通投標罪的投標人或招標人都是共同犯罪實行犯,行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從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脅從犯。
(二)行為對象
串通投標罪的行為對象是多重的,觸犯本罪除了侵犯其他投標人或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還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秩序。
(三)行為內容
串通投標罪的犯罪行為有兩種典型類型:
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且情節嚴重的行為。相互串通投標的報價,是指投標人為了避免相互競爭并牟取不正當利益,私下串通并約定:聯手抬高標價、壓低標價、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或者約定給沒有中標或者棄標的其他投標人以“棄標補償費”,以損害招標人的利益或者排擠其他投標者。
2.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這里的串通投標,不僅限于對投標報價的串通,還包括就報價以外的其他事項進行串通。具體的類型可以包括:
(1)招標者故意泄露標底。即招標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標人透露其標底的行為;
(2)招標者私下啟標泄露。即招標人在公開開標之前,私下開啟投標人標書,并通告給尚未報送標書的投標人;
(3)招標者故意引導促使某人中標。即招標人在要求投標人就其標書作澄清事實時,故意做引導性提問,以促成該投標人中標;
(4)招標實行差別對待。即招標在審查、評選標書時,對同樣的標書實行差別對待,或者對不同的投標者實施差別對待;
(5)招標者故意讓不合格投標者中標。即招標者允許不符合投標資格的投標者參加投標,并讓其中標;
(6)投標者賄賂獲密。即投標者通過賄賂手段,在公開開標之前,從招標者處獲取投標者報價或其他投標條件的行為;
(7)投標者給招標者標外補償。即投標人有意與招標人商定,在公開投標時壓低標價,中標后再給招標人以額外補償;
(8)招標者給投標者標外償金。即招標者與某投標者商定,在公開投標時,故意抬高標價,使標價高于通常價,而致其他投標者上當吃虧。高價定標后,招標者按約定給故意抬高標價的投標者一定的償金。
尤為重要的是,由于這一類行為使得公開的招標徹底流于形式,所以推定其法益侵害重于前一種行為,故其成立犯罪不以情節嚴重為要件。在拍賣過程中相互串通的,不成立本罪。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即使為了防止過分競爭而串通的,原則上也成立本罪。
(四)責任形式
串通投標罪的責任形式只能為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標的行為會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但仍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的發生,過失不能構成本罪。串通投標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為了獲取不法利益,也可以是為了人情,還可以是單純為了排擠、陷害他人,無論動機如何,皆不影響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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