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管制。
軍事管制是指軍隊接管政府權力,對全國、或部分地區、或某些行業、或個別部門實行的一種特殊的管理和控制形式。是在戰爭、騷亂、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非常情況下采取的具有強制性的管理。
軍事管制不同于由武裝力量協助政府維護秩序的緊急狀態。軍事管制的決定權一般由國家法律規定,由國家最高權力機構所掌握,或者由內閣依法根據情況作出決定。有些國家處于危急狀態時,軍隊往往以文職政府已經喪失行使職權的能力為由,臨時接管政府權力,對國家實行軍事管制,以控制局勢,恢復社會秩序,直到認為已達到目的才解除軍事管制。
在軍事管制期間,軍事當局強使公民遵守軍管法,履行必要的義務,以維持社會秩序。軍事管制的時間一般較短,但有些國家由于政局長期動蕩不定,管制時間有時長達幾年。
擴展資料:
軍管會
隨著解放戰爭的不斷的勝利,許多大中城市解放。中共決定城市管理一律采用軍事管制制度,并設立軍事管制委員會(簡稱軍管會)。起初,中央只是下令對廣播電臺、糧食和物資倉庫、監獄等“要害”部門實行軍管,隨即擴大至民航系統。隨著局勢一天天的混亂起來,需要“管”的單位越來越多。
于是,1967年3月19日中央軍委根據毛的指示作出了“關于集中力量執行支左、支農、支工、軍管、軍訓任務的決定”(這一文件首次將“三支兩軍”作為一個整體性任務向全國全軍提出)。僅在1967年前5個月中,解放軍各總部、各軍兵種、各軍區就對全國7,752個單位實行了“軍管”,并對2,145個單位實行了警衛保護,其中包括中央各部委、1,219個銀行(占全國銀行的42%)、547個廣播電臺(占全國廣播電臺的24%)、111家報社(占全國報社的53%)、10個鐵路局。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軍事管制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