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球受傷了對方不一定需要賠償。看參與活動的當事人是否有所約定,一般是這類體育運動都是當事人自甘風險的行為,組織者、參與者沒有過錯則無需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籃球比賽受傷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 民法典 》規定: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指0-10周歲兒童)在學校或者其他 教育 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 侵權 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以外傷害的,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以上就是“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籃球比賽受傷,學校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問題,請聯系專業律師為您服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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