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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數罪并罰(數罪并罰是指什么意思)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3-19 17:41:14

數罪并罰和從一重罪區分是什么

數罪并罰和擇一重罪進行處罰的區分主要是法律性質不一樣,因為數罪并罰的話是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多個犯罪行為,每個犯罪行為都有相應的犯罪目的,而擇一重罪進行處罰的話,主要是針對想象競合犯和牽連犯的,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一個犯罪行為構成了多個罪名。

一、數罪并罰和從一重罪區分是什么?      數罪并罰和從一重罪處罰的區別是法律性質不同。      1、數罪并罰是多個行為犯數罪,數罪并罰應當遵守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并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并處罰。      2、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并罰。      3、數罪并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后再根據數罪并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2、從一重罪處罰是同一行為犯數罪,從一重罪從重處罰,是對想象競合犯和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就是從犯罪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就其中一個最重的罪名處斷(定罪和量刑),而不以數罪并罰。二、數罪并罰刑期計算的一般規則是什么?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2、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實際上關于數罪并罰和從一重罪進行處罰,這兩種不同的判罰方式,如果有具體的案例的話就比較容易理解,犯罪嫌疑人為了盜竊而損壞主家的門窗的,同時構成盜竊罪和損壞公私財物罪,但判刑的時候不會數罪并罰。

數罪并罰是什么意思?

數罪并罰,是指人民法院對一人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并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對于數罪并罰的原則有:
并科原則
并科原則是將一人所犯數罪判處的刑罰絕對相加,合并執行。并科原則是報應刑思想的產物,機械地實行一罪一罰,數罪數罰,表面上公正,實際上有刑罰過苛之弊。尤其是對于無期徒刑、死刑等刑罰方法來說,不存在合并執行的可能性。即使對于有期限的自由刑來說,絕對并科,導致刑期遠遠超過人的自然生命,因而變得毫無意義。當然,并科原則中所包含的犯數罪者要重于犯一罪者的觀念,還是具有合理性的,對此應當予以吸收。
吸收原則
吸收原則,是指對一人所犯數罪采用重罪刑罰吸收輕罪刑罰的合并處罰準則。其要旨為,首先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后以宣告刑為基準,確定數罪中各罪被判處刑罰的輕重,選擇其中最重的刑罰作為應執行的刑罰,其余較輕的刑罰(輕罪之刑)被吸收,不予執行。
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亦稱限制并科原則,是指以一人所犯數罪中法定的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在一定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為執行刑罰的合并處罰準則。采用該原則的具體限制加重方法,主要有兩種類型:(1)依數罪中最重犯罪的法定刑加重處罰。即以法定刑為準,確定數罪中的最重犯罪(法定刑最高的犯罪),再就法定刑最重刑罰加重處罰并作為執行的刑罰。(2)依數罪中被判決宣告的最重刑罰加重處罰。即在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以宣告刑為準,確定其中最重的刑罰,再就宣告的最高刑罰加重處罰作為執行的刑罰。此類限制加重的通常做法是,在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決定執行的刑罰;同時,在刑法中規定應執行的刑罰不能超過的最高限度。
折中原則
折中原則,是指根據各種刑罰方法的性質、特點,分別采用吸收原則、并科原則和限制原則。在一般情況下,采用以下并罰的方法:(1)對于判處數個死刑、數個無期徒刑或數刑中有一個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則,只宣告一個死刑或無期徒刑,其他刑罰均被死刑或無期徒刑所吸收。因為,死刑意味著對犯罪人生命的剝奪,人的生命一經剝奪,其肉體自然消滅,其他刑罰方法不可能再執行,因而將其他刑罰予以吸收。無期徒刑是終身剝奪犯罪人的自由,因此,判處無期徒刑以后,其他自由刑已無執行之可能,因而將其他刑罰予以吸收。(2)對于其他有刑期、數額限制的刑罰,采取限制加重原則。因為在這些情況下,合并執行,刑罰失之過重;采用吸收原則,則刑罰失之過輕;而采用限制加重原則,輕重較為適宜,尤其是在刑期過長的情況下,加以一定限制,顯得較為科學。(3)對于判處主刑與附加刑,兩者可以同時執行的,一般采用并科原則。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從時間上可以把數罪并罰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這是最常見的數罪并罰的情況,后文稱其為普通數罪的并罰。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判決均未宣告,因此,應當對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以后,主要按照限制加重的數罪并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第二,判決宣告以后,刑罰沒有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的并罰。在這種情況下,有一個罪已經判決并且已經執行了部分刑罰,因而只需對新發現的漏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確定的刑罰,依照先并后減的刑期計算方法實行并罰。
第三,判決宣告以后,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罰。在這種情況下,有一個罪已經判決并且已經執行了部分刑罰,因而只需對新犯的罪行做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先減后并的刑期計算方法實行并罰。
第四,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并罰。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行或者發現的漏罪進行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并罰。
第五,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罰。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撤銷假釋,對新犯的罪行或者新發現的漏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并罰。

數罪并罰的含義及計算方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數罪并罰,是指一個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或者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審判機關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并罰的原則和方法對一人所犯數罪的處罰方式。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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