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由哪個機關決定
你問的 監視居住 由哪個機關決定的問題,一般《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規定,對 犯罪嫌疑人 采取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并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準犯罪嫌疑人離開住處、居所或者會見其他人員的,批準前應征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應當制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監視居住決定書》。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時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由其簽名(蓋章)、捺指印,并及時通知負責執行的派出所。《監視居住決定書》是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法律依據,辦案部門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時必須持有該文書。公安機關將監視居住的決定通知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時,應當使用《監視居住委托書》。
監視居住怎么執行
監視居住的執行方式如下:
1、監視地點:被監視居住人員必須在指定的監視居住場所居住,并遵守相關規定和要求。通常情況下,被監視居住人員的居住場所由監管機構指定或者經審核后自行選擇,可以是家庭住所、租賃房屋、賓館等。
2、監視措施:被監視居住人員必須遵守相關的監視措施,包括定期報告、接受監督、不得離開監視范圍、不得拒絕監管人員進入等。同時,被監視居住人員需要保持聯系方式暢通,以方便監管人員進行聯系和管理。
3、監視期限:被監視居住期限根據法律規定、罪犯情況和監管機構的決定而定,一般在6個月到3年之間。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居住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和要求,否則可能會面臨續期、解除或者其他處罰。
4、監管機構: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法院等有關機構負責執行,負責對被監視居住人員進行監管和管理,確保其遵守相關規定和要求。
具有以下情況會被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6、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監視居住是一種嚴格的刑罰執行措施,被監視居住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和要求,否則可能會面臨續期、解除或者其他處罰。同時,監管機構也需要嚴格執行監視居住的程序和規定,確保監視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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