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保外就醫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準予保外就醫的條件是,患有嚴重疾病且需要保外就醫。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5)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可以申請保外就醫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
1、身患而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2.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法院直接決定保外就醫的程序
法院直接決定保外就醫的程序如下:
1、監獄、勞改隊和少管所討論收到的申請;
2、申請通過后,會上報獄政科,并讓駐勞改機關的檢察院人員初審;
3、初審通過后,對申請人進行病殘鑒定。一般情況下,在監獄、勞改隊和少管所醫院進行病殘鑒定。也可以把罪犯送到勞改局中心醫院,或就近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檢查鑒定;
4、院長簽字蓋章后,辦理流程到此就結束。
保外就醫的條件包括:
1、罪犯確實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在醫院接受治療,并有醫院證明和監獄醫療機構的證明;
2、罪犯在監獄中已經接受過必要的治療,但仍無法治愈或緩解病情;
3、罪犯的病情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或監獄醫療機構的鑒定,并經過法院批準,才能獲得保外就醫的資格;
4、罪犯必須有固定的住所,有人負責照顧和監管,保證不會逃跑或危害社會安全;
5、罪犯必須簽訂保證書,承諾不會逃跑或違反法律,同時還要接受監獄、公安機關或其他相關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保外就醫的手續如下:
1、提交申請:罪犯或其家屬應向刑罰執行機關提出保外就醫申請,并提交相關醫療證明;
2、醫療鑒定:刑罰執行機關應當組織醫療機構對罪犯的病情進行鑒定,確定是否需要保外就醫;
3、批準決定:刑罰執行機關對罪犯的保外就醫申請進行審查,并根據醫療鑒定結果和法律規定作出批準或者駁回的決定;
4、簽訂協議:罪犯及其家屬應當與刑罰執行機關簽訂保外就醫協議,明確相關約定和規定;
5、接受治療:罪犯到達醫療機構后,應當按照協議接受治療,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6、返監:罪犯治療期滿或者治愈后,應當及時返回監獄服刑。
綜上所述,保外就醫又稱監外就醫,屬于監外執行的一種,是人道主義的體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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