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主犯如何認定
我國現行《刑法》第26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這是我國刑法關于主犯的法定概念。
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認定為主犯:
一、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于幕后、或指揮于現場者;
二、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眾鬧事犯罪的聚頭,在整個聚眾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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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與共同犯罪的主犯如何認定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包括兩種人:一種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的犯罪分子;另一種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通常是犯罪集團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要實行犯,即直接實行犯罪且對完成犯罪或者危害結果的發生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開設賭場怎么認定主犯
開設賭場怎么認定主犯一、開設賭場怎么認定主犯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于幕后、或指揮于現場者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2、法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開設賭場罪盈利五萬多,主犯怎么判
盈利五萬多,數據已較大,開設賭場涉嫌聚眾賭博,是可以判刑的。相關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根據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相關法律規定的聚眾賭博: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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