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最長期限是多久
偵查階段期限最長是兩個月。
刑事拘留后的三日(特殊情況七日)流竄、結伙作案三十日以內,提請檢察院批捕。檢察院七日以內,作出決定。當事人被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偵查階段是偵查機關從發現犯罪或犯罪線索開始,至通過偵查,確認犯罪分子并查清其主要犯罪事實到偵查終結為止的階段。
依照法定程序發現和收集有關案件的各種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和確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現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犯罪活動或者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從而保證刑事追訴的有效進行。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普通案件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后一般會在十四日內批捕或釋放,批捕后二個月內偵查終結,決定撤銷案件或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也就是說,提請審查批捕前最長拘留時間可以長達三十天。檢察院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批捕或者不批捕的決定。所以,在逮捕前,最長羈押期限是三十七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偵查階段時間是多久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從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日起,拘留期限不超過十四日,特殊案件最長不超過三十七日。逮捕之后的偵查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但依法可以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偵查階段拘留最多多少天
一般的刑事案件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天。
拘留情形如下: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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