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地域管轄是這樣確定的:1、刑事案件一般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2、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的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的。其中犯罪地是包括犯罪行為的預備地、犯罪行為實行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我國的刑事審判管轄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
1、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轄全國性的刑事案件。
2、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權限上的劃分。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地獄管轄的一般原則,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原則;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為輔原則。
3、指定管轄
在實踐中,有時會發生人民法院因為管轄界限不明出現爭議或推諉,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現象。為了使案件得到及時、公正審判,法律賦予了上級人民法院確定或改變管轄的權力。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4、專門管轄
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與普通人民法院之間,各種專門人民法院以及各專門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在受理一審刑事案件受理范圍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轄權的專門法院是軍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軍事法院管轄違反軍人職責和危害國防軍事的案件。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案件是鐵路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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