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恤滋事罪量刑標準
尋釁滋事罪是刑法中的一種犯罪行為,其量刑標準由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綜合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尋釁滋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刑期為七年。
尋釁滋事罪是指故意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為。其量刑標準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包括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在犯罪情節方面,主要考慮罪犯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如有無導致嚴重后果、使用了危險物品等。在社會危害程度方面,則考慮罪犯的行為影響,如有無擾亂公共秩序、妨礙社會安定等。此外,也需要結合罪犯的人身情況、認罪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衡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尋釁滋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刑期為七年。但在實際判決中,具體量刑標準還會受到法官的裁量和考慮。
尋釁滋事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犯罪行為有何區別?尋釁滋事是一種涉及社會治安的犯罪行為,通常是指以尋釁挑事、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等方式來實現違法目的。而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犯罪行為則主要是針對個人,以對他人身體或生命造成傷害為主要犯罪行為。
尋釁滋事罪是一種破壞社會秩序、危害社會安定的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法律嚴懲。作為公民,我們需要自覺維護社會安定和秩序,不進行任何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尋釁滋事罪,是以暴力、威脅方法,在公共場所或者他人住所、工作場所施行違法行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結伙斗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擴展資料
擾亂社會治安罪
1、擾亂社會治安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準如下:行為人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此處必須同時符合兩點:
其一,要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即干擾和破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
其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必須是以聚眾的方式實施的,即糾集三人以上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擾亂。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本罪。
尋釁滋事罪定罪標準
尋釁滋事定罪標準如下:
1、隨意毆打他人造成身體傷害,隨意毆打他人或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或有其他惡劣情節;
3、強拿硬要或任意損壞,占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強拿硬要或任意損壞,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尋釁滋事罪公安立案標準如下:
1、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以下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尋釁滋事行為的;
3、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傷或三人以上輕微傷的;
4、追逐、攔截、辱罵他人、致使他人無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6、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屬于“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7、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8、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毆打、騷擾他人或者任意損害、占用公私財產,或者在公共場所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的判定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如下: 1,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毀壞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 尋釁滋事罪怎么量刑,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具有其中一種情形的一般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種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3,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第三十七條 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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