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 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但在共同 貪污 犯罪中,其主體雖然必須包括特殊主體在內,但不一定都是特殊主體。貪污罪的 共同犯罪 問題就包括相同主體的共同貪污和不同主體的共同貪污。根據 刑法 第382條第2款規定:"與前兩款所列人員相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也就是說:不同主體的共同貪污即不具有貪污罪主體身份的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 公司 、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相互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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