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可以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期執行過程中,經過法律程序,由法院決定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離開監獄,到指定地點居住和勞動,接受社會監督,以達到改造、教育和懲罰的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監外執行的情況包括:
1.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罪犯,可以在刑期執行過一半以上且實際刑期不超過一年的情況下,申請監外執行。
2.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罪犯,可以在刑期執行過一半以上且實際刑期不超過兩年的情況下,申請監外執行。
3.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的罪犯,可以在刑期執行過三分之二以上且實際刑期不超過三年的情況下,申請監外執行。
此外,符合條件的罪犯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有較好的表現,沒有違反監獄規定,沒有發生嚴重違紀行為。
2.有工作、生活和住房保障,有社會監督和支持。
3.能夠接受社會教育和改造,能夠遵守法律法規,不再犯罪。
總之,監外執行是一種特殊的刑罰執行方式,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申請,同時罪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和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監外執行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監外執行是一種有條件的將已經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暫時予以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措施。司法實踐中,想要申請監外執行,那么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條件。究竟監外執行有哪些適用條件呢?請閱讀下文了解。
一、監外執行有哪些適用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并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第214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后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二、監外執行的實施機關: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
對于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并遵守有關的規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
對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不少人認為監外執行就是變相的提前釋放罪犯,很明顯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因為并不是任何一個罪犯都能夠獲得監外執行的批準、同時在實施監外執行的時候,需要進行社區矯正,由相關組織或部門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會嚴格管理監督監外執行的罪犯。
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
監外執行是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因為罪犯具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暫時變更執行刑罰的場所和方式的執行制度。通常情況下,條件:第一、有嚴重疾病要保外就醫;第二、已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婦女;第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時允許監外執行,且不會危害社會等執行條件的。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有嚴重疾病或已懷孕,正在哺乳的,可以暫時監外執行。但是有社會危險性或自傷自殘的罪犯,不能保外就醫。
一.不適用監外執行:
1.法律上規定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也規定不允許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不得適用保外就醫。
3.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自傷自殘是罪犯在關押場所內故意吞食異物,如釘子、大頭釘等,使自己身體受到傷害、殘疾等。對這類罪犯不能暫予監外執行。
二.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1.累犯分為特殊累犯和一般累犯,特殊累犯是針對特殊犯罪的罪犯,不管在任何時間,重新犯此類特殊罪名的,都構成累犯。
2.一般累犯針對一般犯罪,構成一般累犯,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是過失犯罪,或者后罪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后兩罪均為過失犯罪的情況,均不能構成累犯。
3.前罪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同時根據案件事實和犯罪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和其他情節,實際上應當對犯罪分子所犯后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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