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是什么?如何判刑?
走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和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偷逃關稅,破壞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制度,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走私罪如何認定
1、主體
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本類罪主體。走私罪首先在海關法中被規定為單位犯罪,但必須注意:單位走私與借用單位名義走私的區別,根據高法關于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處理。實踐中某種行為實質上屬于單位犯罪,但由于該種行為刑法并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成為其犯罪主體,如盜竊罪,應當如何處理?高檢的有關解釋可以參考。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七十五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
3、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制度和稅收。
從貿易管制的角度看,國家對進出口的貨物或者物品,根據其與國計民生關系的大小,實行準許、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對進出口的非貿易物品,根據種類和特點,實行限進、限出、限量、限值的制度;對金銀外匯實行集中管理、統一經營制度;對進出口貨物物品實行征收關稅制度。
4、客觀方面
(1)走私行為歸納有以下四種:
A、繞關的走私行為。
即不經過海關和邊境哨卡檢查站。
B、通關的走私行為。
即通過海關進出境,但采用假報、偽報或者藏匿等手段,瞞過海關的監督、檢查,偷運、偷帶或者郵寄貨物或者物品。
C、準走私行為(間接走私)。
即不是直接進出境的走私行為,而是:①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②或者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D、后續的走私行為(變相走私)。即為:
①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②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2)走私的對象分類
A、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如:武器、彈藥、核材料、淫穢物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珍貴動物及其制品)
B、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
C、禁止出口的貨物、物品,但不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如:文物、黃金、白銀及其他貴重金屬)。
D、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或者物品。
E、特定減免稅貨物、物品。
F、保稅貨物、物品。"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或者免稅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
二、走私罪如何判刑
對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按照以下標準進行量刑:
1、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2、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4、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在累計應繳稅額時,應根據各次走私的貨物、物品的完稅價格和走私行為發生時的稅率分別計算然后相加。
5、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什么是走私罪?
違反有關海關的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境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和其他進口環節代征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是走私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 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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