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流程怎么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
例如我們熟知的征地拆遷是由政府作為拆遷人進行拆遷,所以具有行政屬性,如果被拆遷人對發布的征收公告和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就可以申請行政復議,那么,行政復議的具體流程是什么?
一、行政復議的流程有哪些
復議申請
1、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且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行政復議
1、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復議機關自復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復議意見,報經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復議申請,復議同時終止。
6、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并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復議的具體程序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步驟: 一、申請 1、申請時效。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 (5)相應行政復議申請屬于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申請方式。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4、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采取書面方式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時,所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申請人如為公民,則為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申請人如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3)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上述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三、 審理 1、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準備。 (1)送達行政復議書副本,并限期提出書面答復。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2)審閱復議案件有關材料。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著重審閱復議申請書、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農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 (3)調查取證,收集證據。 (4)通知符合條件的人參加復議活動。 (5)確定復議案件的審理方式。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個人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
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
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第二十條
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事項,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1. 被復議方提起行政復議請求:被復議方是具體的行政行為的當事人,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上級行政機關或同級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的請求。這一步是必需的,因為行政復議程序要求先通過行政復議的程序解決爭議,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2. 行政機關受理復議請求:上級行政機關或同級行政機關收到復議請求后,會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復議的受理工作,包括查收材料、確認是否符合復議的條件等。
3. 復議機關復議程序:復議機關會依法組織對復議請求進行審查和調查,全面了解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復議機關通常會采取聽證、調解等方式,進行公正、公開、公平的復議程序。復議機關會對當事人提出的訴求進行裁決,并發出復議決定書。
4. 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當事人應按照復議決定履行并執行。如果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拓展:
行政復議是指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要求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行政機關重新審查、裁決的一種訴訟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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