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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審理期限(民事案件審理時間最長是多久)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3-21 00:30:18

民事案件一審期限是幾個月

法律主觀:

民事案件一審的判決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并決定受理案件后,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包括: 1.依法發送 起訴狀 、答辯狀。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收到答辯狀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根據 民事訴訟法 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提出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查閱或復制本案的有關材料,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 變更訴訟請求 ;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并有權提起反訴等。訴訟義務主要有: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等。 3.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從開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到案件審結,都應當在合議庭所有成員的參與下進行,合議庭成員自始至終應對全案的審理負責,以充分發揮合議庭的作用,保證辦案質量。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如果在受理、立案后就已確定了合議庭組成人員的,也可以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連同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一并告知當事人。 4.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合議庭組成人員要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輪流閱卷。通過閱卷,找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明確下一步需要收集哪些必要的證據和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內容,以便做好其他準備工作。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這是審理前的準備工作的重要內容。應當指出,在民事案件中,進一步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是完全必要的。這就是說,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和需要證明的事實必須提供證據。在當事人舉不出證據而法院也收集不到證據的情況下,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但當事人舉證和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相結合,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特點。 5.依法追加當事人。根據 民事訴訟 法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為當事人。這一規定說明,普通的共同訴訟不發生追加當事人的問題,只有必要的共同訴訟才能適用此條規定。追加當事人既可以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追加。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由的,不予追加;申請有理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追加的當事人可以是這一案件的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屬于共同原告的,如果被追加的當事人放棄實體權利,不愿參加訴訟的,可不予追加;如果既不放棄實體權利,又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列為共同原告適用缺席判決,屬于共同被告的,在接到追加當事人的通知后拒不到庭的,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 拘傳 條件,可以適用拘傳,不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也可以適用缺席判決。這里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更換當事人。因為更換原告,涉及到原來的原告是否愿意退出訴訟,新更換的原告又是否愿意參加訴訟。尤其在多數原告的情況下,還可能發生有的愿意參加訴訟,有的不愿意參加訴訟的問題;如果更換被告,也涉及到原告是否愿意告這個被告的問題。為了尊重當事人的訴權,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果發生了起訴或應訴的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更換,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更換。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對于民事一審案件,一般的程序是需要在六個月內審理完結的,如果有法定情形需要延長或者中止的,是需要報有關部門批準的。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七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長時間

民法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特別程序,不同程序的審理期限不同。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下面,我就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一、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2、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1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5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3、下列期間不計入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公告、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中止訴訟、中止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恢復審理或執行的期間;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后,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二、延期審理計入審理期限嗎      1、不能。因法定事由或者特殊情況無法準時參加開庭審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期限不計算在訴訟審理期限之內。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有以下情形,不計入審理期限:      (1)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3)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時間;      (5)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      (7)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8)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9)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10)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后,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11)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12)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民事案件二審期限是多長時間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上訴到二審之后,法院對于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另外在存在特殊情況時,可以在上述時間為基礎延長,具體案件中二審需要的時間以具體案情為準。



民事二審審限是三個月。
1、如有特殊情況,在院長的批準下,可以適當延長;
2、對于民事裁定的上訴,審理期限為三十日。
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為三十日或三個月。其具體期限由具體情形如下:
1、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其二審審理期限為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有特殊情況的,可經由本院院長批準延長;
2、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其二審審理期限為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依法認定為終審的判決、裁定。
哪些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一百七十三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多少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若是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一審法院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第一條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第二條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第三條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根據簡易程序的要求,刑事訴訟法作了一些不同于第一審普通程序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時,不僅應當嚴格遵守這些規定,而且,在沒有特殊規定時,仍應參照第一審程序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簡易程序下的法庭審判具有以下特點:
(1)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由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情節輕微,不需要采用合議庭進行審判,而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公訴案件檢察人員可以不出庭公訴。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是由人民檢察院建議或同意的,公訴人不出席法庭,并不會影響公訴的效果。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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