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當事雙方為了便于解決可能產生的糾紛,常常會提前約定管轄法院,但法律對約定管轄有著嚴格的限制條件,并非由當事人隨意選擇。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一、法院管轄權的最新規定1、《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2、《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3、《行政處罰法》第21條規定:“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所謂發生管轄爭議,是指兩個以上的機關或者組織在實施某一處罰上,發生互相推諉或互相爭奪管轄權等現象。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7條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尚未開庭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5、《解釋》第18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6、《解釋》第19條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后,不再行使管轄權。對于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于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7、《解釋》第22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指定管轄,在我國三大訴訟法都有涉及。一般情況下,管轄權發生爭議或者管轄權不明時,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才可以指定管轄。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案件如何交納訴訟費《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六款規定:“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依據前述規定可以得知,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不由當事人預先交納案件受理費,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三、管轄權異議申請書需要幾份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只向法院遞交一份即可,因為管轄權異議是向法院提出并由法院審查,無需對方當事人的答辯。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從中,我們可以得知,法院管轄權的最新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案件如何交納訴訟費,以及管轄權異議申請書需要幾份。他們一天24小時在線,能隨時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法律客觀:公民要提起行政訴訟,應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申訴書(訴狀),申訴書要寫明原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被告名稱、法定代表人、職務、地址、電話、郵編等,寫明所指控的根據(包括事實錯誤、法律錯誤、程序形式缺陷、越權、濫用權力等)訴訟請求(包括撤銷或變更決定、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然后要確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范圍作了明確的分工:1.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2.對確認發明專利權、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級人民法院還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3.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外,一般行政案件要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的地域管轄規定: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4.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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