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 立功 ? 所謂立功,根據我國《 刑法 》第68條之規定,是指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情形的行為。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也在1998年發布了《關于處理 自首 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對立功作了詳細地分情況的介紹。立功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 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注意這里揭發和檢舉的是他人的犯罪行為,如果是自己的行為,則是坦白或者自首,不屬于立功。 2、 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這里的重要線索,指的是對偵破案件具有決定意義的線索,根據犯罪人向司法機關提供的這些重要線索,司法機關應該進行查證。 3、 阻止他人進行犯罪活動。犯罪行為人阻止了其他人進行犯罪活動,有利于減少社會危害性,保護社會利益。 4、 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 。這里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應該包括同案犯。 5、 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 二、什么是重大立功,重大立功有什么條件? 根據我國的刑法典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立功可以分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前文所說的立功指的是一般立功。如果要成立重大立功,需要在前文所說的立功基礎上,再進一層。即,重大立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 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 2、 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3、 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 4、 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5、 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等表現的。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涉及的“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等的“重大”,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 刑罰 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三、立功有什么好處? 立功能夠幫助司法機關偵破案件,節約司法資源,同時也會給立功人帶來好處。這些好處,其實是對該立功人表現的一種肯定。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規定,對于有立功表現的,應當分別按照不同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 一般立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由立功有什么好處這個問題,我們可以知道,立功對于當事人的意義更大多于能夠從寬處罰。當然,相關司法解釋對認定立功也有例外。即如果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立功: 1、 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 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 他人違反監管機關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 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事實上,立功能夠給犯罪人帶來從寬處罰,也是對犯罪人的一種正面評價。所以,如果遇到這類問題,應當認真比照自身條件或者親屬條件,看是否符合立功條件。有無法斷定的,可以咨詢 律師 ,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舉報或者檢舉,以便讓自己或親友能夠從寬處罰。 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理階段,若嫌疑人、被告人有立功情形,那就會對之后的量刑產生一定的影響。而要是在之后服刑過程中,具有重大立功的情況下,則此時就是可以對犯罪分子作出 減刑 決定的。具體哪些屬于重大立功,而哪些又是一般立功,上文中作出了列舉,各位可以大概了解一下。
構成立功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主體要件。立功的主體是一切歸案的犯罪分子,無論其主觀惡性輕重、犯的是何種罪行、可能判處的刑罰輕重,有無悔罪表現、有無自首、坦白等情節。
2、時間要件。立功必須發生于犯罪分子到案后,終審判決生效前。“到案”包括二種情況,一是指在詢問、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及公民扭送過程中,從犯罪分子被公安機關第一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應認為是“到案”。二是指犯罪分子自動投案,自動投案的認定從自首制度。立功的開始時間不宜定得過早,一般應以犯罪分子知道自己的罪行被司法機關通過法律程序確認之時為宜,因為只有此時犯罪分子才有立功贖罪的愿望。 3、行為要件,即犯罪分子實施的立功行為。具體包括刑法第68條及司法解釋規定的五種形式的一般立功及重大立功行為。 4、確認要件。即犯罪分子所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事實、所提供的破案線索、所提供的其他犯罪分子的藏匿地點、活動規律等信息必須真實、有效,司法機關據此查證了他人犯罪事實、偵破了其他案件、抓獲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反之,如果犯罪分子所揭發、提供的內容不屬實,或未能查證屬實,則不能認定立功。另外,如果犯罪分子雖想阻止他人犯罪事實,但未能成功,或者雖做了一些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的行為,但表現并不突出,也不足以構成立功。 認定立功表現要注意什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司法解釋的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應當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在具體掌握上,應當注意以下情況: 1、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為,既指為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提供重要線索的行為,也包括直接協力抓獲的行為。對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司法機關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藏匿地點、電話號碼等線索的,一般需以進一步實施了帶領司法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為為認定立功的條件;如果所提供的線索十分清楚沒有必要“帶捉”,且司法機關據此抓獲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亦可以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 2、已經自首的共同犯罪人如實供述同案犯的戶籍地址、常住居所,或者與其共同犯罪行為有關的電話號碼、聯絡暗號等,且為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所利用的,一般可以作為其如實交代共同犯罪事實來看待,不宜另行認定具有立功表現。如果其所提供的是司法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的藏匿地址、電話號碼等線索,且帶領司法人員抓獲了同案犯、或者積極實施誘捕等協助行為抓獲了同案犯的,可以在認定自首的同時,一并認定具有立功表現,依法給予從寬處罰。 3、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將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的有關線索告知親屬,其親屬據此查找尚未歸案的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并協助公安人員抓捕成功的,可以認定提供線索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立功表現,依法給予從寬處罰。 4、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后,另行交代自己窩藏、包庇其他犯罪嫌疑人,并協助司法機關將其抓獲的,一般應當認定窩藏、包庇罪成立自首,依法給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如果因此抓獲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且協力抓捕行為作用突出的,也可以在依法認定窩藏、包庇罪成立自首的同時,一并認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給予從寬處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檢舉他人窩藏、包庇自己的犯罪事實,查證屬實的,可以依法認定具有立功表現,酌情從寬處罰。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動投案、如實交代罪行中檢舉他人窩藏、包庇自己的犯罪事實,也查證屬實的,可以將檢舉行為視為如實交代行為的一部分,依法認定自首,予以從寬處罰,勿需另行認定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