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缺席審判僅僅限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對其他類型的案件均無法適用。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并沒有規(guī)定缺席審判制度。只能是終止審判。被告方脫逃或其他情況無法參與訴訟程序的,依照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一旦被告人無法到庭,應當中止偵查或中止審理,一切訴訟關系(包括附帶民事訴訟)都處在等待解決的狀態(tài)中。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 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開庭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被告不到庭,經(jīng)過法院的傳喚,沒有正當性的理由仍不到庭的,或者是在開庭的過程中沒有得到法官的允許而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和對席判決有同等的效力,缺席判決也是依照法定的方式作出的,也要向不出庭的當事人宣告以及送達判決書,也要保障缺席一方的上訴權得到充分行使。刑事案件開庭被告不到庭只有特殊情況下才可以缺席判決:
1、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2、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嫌疑人在境外的;
3、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和被告人死亡,一般可以缺席審判。
缺席判決的適用情況如下: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zhèn)鲉緜鶆杖藨V。
法院審判案件的流程如下:
1、起訴;
2、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訴狀,經(jīng)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3、開庭。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將進行法庭調(diào)查、法庭辯論等訴訟程序;
4、判決。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綜上所述,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當事人不到庭,很不利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會默認放棄訴訟權利,如時效抗辯、質證權等等,并導致敗訴。
起訴的條件是: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法律分析:被告不出庭法庭通常情況下會缺席審判,根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證據(jù),直接判決。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jù)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jù),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jīng)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jù)有疑問,需要調(diào)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
法律分析:在刑事案件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必須到庭。
法律依據(jù):《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零四條 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當自訴狀向被告人送達以后,如被告人不到庭,責任就不在自訴人(自訴人不應再承擔提供被告人下落的義務),案件不能審理,法院只能作出中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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