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怎么做具體流程
財產保全的程序:(1)提出申請。訴前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提出申請,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可以駁回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時同時提出申請,也可以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2)財產保全的裁定。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接到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訟保全如果情況緊急的,也應48小時內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3)財產保全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但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4)財產保全的解除。如果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天內未起訴或者其他需要解除的情況出現時,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怎么做具體流程
1、申請法院: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從法律規定看,申請財產保全并不局限在財產所在地,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處境就近選擇法院。);
2、受理時間:法院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的,會立即執行財產保全;
3、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4、擔保,申請人。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沒有提供的,會裁定駁回申請;被申請人。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法院會裁定解除保全;
5、復議: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訴求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的區別
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有許多共同之處,如保全適用的訴訟的類別、保全的范圍和措施、保全的程序等都是一致的。但二者之間也存在著顯著的區別
主要有:
1、提起的主體不同。訴訟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則只能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法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依職權主動采取該措施。
2、保全的前提條件不同。訴訟財產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形而訴前財產保全的前提是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3、是否必須提供擔保不同。訴訟財產保全,申請人不是必須提供擔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的時候,提供擔保才成為必備條件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4、裁定時間不同。對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對于情況不緊急的,可以適當延長做出裁定的時間而對于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后48小時內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長時間。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訴訟財產保全以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而訴前財產保全則以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作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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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怎么申請
申請財產保全的程序如下: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
2、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等;
3、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5、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以下條件:
1、須當事人提出申請;
2、申請人須提供擔保;
3、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避免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4、保全財產的范圍,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綜上所述,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申請財產保全程序怎么走
法律主觀:
財產保全的具體程序是: 一、由 利害關系人 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訴訟財產保全 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 二、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三、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四、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 訴訟過程中 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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