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一、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二、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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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三種。法院決定受理民事案件時,起訴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向法院繳納一定的費用,這就是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可分為財產案件受理費和非財產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受理費所謂財產案件是指因財產爭議而引起的官司,如合同、借款糾紛。對于財產案件,訴訟費用是按照所爭議的財產數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因此,您所請求的財產金額越大,您需要支付的訴訟費用也就越高。所以,同樣是合同糾紛,但由于爭議的財產數額高低不一,應繳納的訴訟費用也不一樣,有的僅幾百元,有的高達幾十萬元。對訴訟費用的繳納,法律有明確的、嚴格的規定。在此,為您提供一種速算公式:財產數額速算公式1萬元以下50元/件1萬元至10萬元×0.025-20010萬元至20萬元×0.02+300元20萬元至50萬元×0.015+1300元50萬元至100萬元×0.01+3800元100萬元至200萬元×0.009+4800元200萬元至500萬元×0.008+6800元500萬元至1000萬元×0.007+11800元1000萬元至2021萬元×0.006+20210元超過2021萬元×0.005+41800元例如:您要打的官司是李四向您借了25萬元,您起訴要求他還錢,您需要繳納的訴訟費是:202100×0.015+1300=5050元。非財產案件受理費除了財產案件外,還有很多案件是不涉及財產爭議的,如收養、侵犯名譽權、姓名權等案件,這類案件的受理費,是按照一定幅度,按件繳納的,具體收費辦法如下:(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30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2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5%繳納訴訟費。(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繳納100元至500元。(3)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繳納500元至l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繳納。(4)治安行政案件,每件繳納50元,專利行政案件及商標行政案件,每件繳納1000元。(5)勞動爭議案件,每件繳納10元;(6)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l00元。申請費申請費是指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等,按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主要包括兩類0.申請執行費和財產保全費。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l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l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l.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l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申請財產保全,交納費用速算方法如下:1千元以下30元/件1千至10萬元x0.01+2010萬元以上x0.005+520元最多不超過5000元。另外,還有一些其他訴訟費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實際支出的應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主要包括:(1)勘驗、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助費;(3)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實際支出的費用。訴訟費用的繳納如果您是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原告,您必須在接到法院繳納訴訟費通知次日起7日內繳納訴訟費。需要提醒您的是,這筆錢您僅是預繳,到底由誰承擔,等官司打完后法院自然會作出裁決。如果您執意不按照法律規定如期繳納訴訟費,法院將按撤訴處理,您的案件將不能得到審理。同理,上訴案件的受理費由上訴人預繳;雙方均上訴的,由雙方當事人分別預繳。申請費則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繳。其他訴訟費用,則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預繳的金額和方式。
法律客觀:《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訴訟費計算相關內容如下: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非財產案件標準: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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